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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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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低收入人群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按《绍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户口在越城区范围内(包括马山镇、斗门镇、东浦镇、灵芝镇、稽山街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有权提出申请。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有: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4)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4、如何确定市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绍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5、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以下三种情况下均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1)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就读生)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市区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农村村民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核实家庭收入的委托书。
7、计算“家庭收入”具体包括那些?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银行储蓄和其他金融性财产。“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月人均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月人均收入。
8、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答: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有: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劳动报酬所得;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10)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11)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2)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13)偶然所得;
(14)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9、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
(9)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12)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1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4)经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10、申请低保家庭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低保家庭所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社区(村)评议表一份;
(4)户主户籍证明;
(5)收入证明:城市居民提供申请前6个月的工资单,农村村(居)民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工资单。如无固定工作单位则由本人说明收入情况,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社区、村(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城乡务工人员拒绝提供有关收入证明的,城镇居民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土地征用费结算凭证;
(7)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缴凭证;
(8)房屋找补结算凭证;
(9)领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的证明;
(10)残疾证、下岗证、退休证复印件;
(11)病历卡等病史资料复印件,诊断书;门诊收据、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
(12)学费发票;
(13)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14)租房协议复印件、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复印件,车祸等事故赔偿判决书或协议书;
(15)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支付水平的证明。
11、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何确定?
答:有法律文书或协议规定的,按规定支付。无法律文书和协议的,或法律文书、协议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公式确定: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12、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以减去。
13、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绍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市、区民政局审批。市、区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再次委托居(村)委会公布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
14、救助对象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应持原户籍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同时,执行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报告。管理审批机构根据居(村)委会的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审批,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
16、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对符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条件,但拒绝履行义务的城乡低保对象,应该怎么办?
答:对符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条件,但拒绝履行义务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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