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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政报
>>2007年第9期
2007年第9期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绍市委发〔2007〕112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实现绍兴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投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1、确保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增长。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增长机制,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不断增加政府财政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市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水平要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水平,到2010年,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保持在5%以上。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对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积极实施科技项目。组织企业参与实施火炬计划和863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省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基(资)金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立项资助的,按资助额的30%以内进行配套,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促进科技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它组织建立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市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符合条件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进入国内、国际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对新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加快培育完善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建立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转让机制。鼓励和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或在证券市场上再融资等方式,集聚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二、加强培育,建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
6、培育扶持新兴产业。重点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成长性产业。积极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组织优势产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对省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在规划、供地及建设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7、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以大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带动力、影响度大、产业化明显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突破传统产业重大关键环节的共性技术难题,加快提升传统产业的层次。
8、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按其认定当年销售额的大小(其中农业科技企业的销售额加倍计算)给予每家3至15万元奖励。每两年评选“十佳科技型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区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不重复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30万元以上的,允许按规定加速折旧。
10、鼓励开发科技新产品。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企业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以该产品上交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实行财政全额扶持,扶持资金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三、统筹资源,建设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1、构建科技公共平台。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面向社会公共开放的重点实验室(行业创新服务中心),整合资源,构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的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推广平台。企业新建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并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2、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由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在孵企业科技项目。
13、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交易、仲裁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各类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性贸易收入,经认定登记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四、拓展合作,构筑全方位产学研科技合作体系
14、加强企业与院校的科技合作。设立1000万元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项目,产业共性技术难题向院校的招标项目,共建创新载体项目,及与院校合作共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5、推动共建研发机构。重点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来绍设立研发机构,在科研用房、建设用地和启动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对正常运转并有实效的机构可安排研发专项予以资助。
16、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活动。举办各类论坛、学术交流和科技经济合作洽谈活动,促进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办好绍兴网上技术市场,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产学研战略联盟在组织技术攻关上的作用,重点支持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17、加大科技奖励力度。设立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贡献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科技成果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一等奖、二等奖合计不超过30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重大贡献奖(特等奖)奖金为2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5万元,三等奖奖金为0.5万元。
五、鼓励创新,打造知识产权和品牌标准引领体系
18、鼓励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0.6万元、0.2万元,国外专利加倍资助。推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且企业实缴税收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不重复奖励)。
19、企业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攻关、损害预警、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等产业保护申述及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纠纷应诉,按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对当年牵头制定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
21、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档次品牌一家企业均只奖励一只)。
六、完善机制,构建人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体系
22、加快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的培养。鼓励我市高校、企业、行业协会和其它人才培养机构开展满足行业创新需求的人才培养。选拔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特级专家、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和市级高级专家,鼓励和引导创新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壮大领军型人才队伍。
23、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来绍创业。对进入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创业园的科技人才承担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资助。
七、合力推进,营造以创新促发展的保障体系
24、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努力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发挥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全市科教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创新主题,根据各自职责,紧密配合,统筹协调,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以解决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继续强化科技进步“八个一批”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完成实绩好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5、继续抓好“科技创新月”、“科技活动周”等活动,优化创新环境,强化创新意识;切实抓好《绍兴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加快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
26、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解决绍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科技需求为导向,完善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健全科技决策机制,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激励创新的原则,全面实行科技项目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立项前公示制度;坚持和完善科技决策专家咨询评审制度;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和信用管理制度,提高科技经费的运行绩效。
八、其它
27、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按市政府有关文件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实际上缴地方税收低于奖励或扶持额的企业,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地方部分优惠政策。
28、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款停止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 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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