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1993-724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1993-05-21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文字号: | 绍市府办发〔1993〕4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0-1993-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文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意见
市政府:
最近以来,在市区几个重点工程施工中,出土了大量文物,同时发现了一些文化遗迹。根据历年来市区文物的出土情况,地下文物保存十分丰富,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博物馆”。目前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切实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配合市区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市区立项建设的有关单位(包括开发公司),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主动与文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文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别情况制订文物保护措施或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指定专人担任或兼任文物管理员,负责基建过程中的日常文物保护和联系工作。
二、在工程开工前,要组织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学习《文物保护法》,宣传国家有关文物政策法规。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或较大面积的文化遗迹,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向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文管部门应即派员调查处理,然后再行施工。
四、零星出土文物,必须由专入负责收集保管,造册登记后与文物部门取得联系。对主动上交、保护文物的有功人员,文物部门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致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坏,以及珍贵文物被盗、被毁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随意毁弃,把文物据为己有者,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在市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由市文物管理处负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同工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予批转。
绍兴市文化局
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