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1993-724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1993-05-21
主题分类: 文物 发文字号: 绍市府办发〔1993〕49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0-1993-0001 有效性: 废止

转发市文化局、城建委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05-21 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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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文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意见

市政府:

最近以来,在市区几个重点工程施工中,出土了大量文物,同时发现了一些文化遗迹。根据历年来市区文物的出土情况,地下文物保存十分丰富,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博物馆”。目前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切实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配合市区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市区立项建设的有关单位(包括开发公司),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主动与文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文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别情况制订文物保护措施或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指定专人担任或兼任文物管理员,负责基建过程中的日常文物保护和联系工作。

二、在工程开工前,要组织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学习《文物保护法》,宣传国家有关文物政策法规。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或较大面积的文化遗迹,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向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文管部门应即派员调查处理,然后再行施工。

四、零星出土文物,必须由专入负责收集保管,造册登记后与文物部门取得联系。对主动上交、保护文物的有功人员,文物部门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致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坏,以及珍贵文物被盗、被毁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随意毁弃,把文物据为己有者,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在市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由市文物管理处负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同工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予批转。




绍兴市文化局

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