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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1996-724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1996-10-15
主题分类: 工交综合类,环境保护、治理 发文字号: 绍市府发〔1996〕149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0-1996-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拖拉机行驶和禁鸣机动车喇叭管理区域的通告(已修订)

发布日期:1996-10-15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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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政办发〔2023〕3号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


1.文件首段中“为维护绍兴市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交通秩序”修改为“为维护绍兴市越城区的交通秩序”。

2.第一大点第1点“禁止拖拉机通行的范围”中区域内容修改为“保持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区域(含环城线和胜利新村的胜利西路、马臻路),以及104国道、舜江路、天姥路以内区域(不含舜江路、天姥路)及车站路全天禁止拖拉机行驶。”

3.第二大点修改为:“执法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原有新‘双禁’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正文内容:


为维护绍兴市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七时起,扩大禁止拖拉机行驶和禁鸣机动车喇叭管理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扩大管理的范围

1.禁止拖拉机通行的范围

在原有新“双禁”规定禁止拖拉机行驶区域的基础上在经济开发区104国道、舜江路、天姥路以内区域(不含舜江路、天姥路)及车站路全天禁止拖拉机行驶

2.禁止机动车鸣叫喇叭的范围

在原有新“双禁”规定市区胜利路、解放路、人民路、中兴路、延安路、鲁迅路等主要道路禁鸣机动车喇叭的基础上,扩大至市区104国道、环城西路、风则江、环城南路、会稽路、天姥路、舜江路以内区域(不含104国道、会稽路、天姥路、舜江路)和胜利西村、车站路及其周围地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必须使用喇叭时,应使用特别音响,并同时开启报警灯具。

二、公安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原有新“双禁”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双禁”区域扩大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