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其他部门和单位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府自身建设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4-12-12 13:44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一、党群、行政印章
    1、本单位的党群、行政印章由综合处指定专人保管;各类印章必须存放在办公室加锁的保险柜或文件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并按规定做好用印登记。
    2、使用各类印章时,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以中心名义所发的各类文件、请示报告等,须经中心领导签发后盖章。未经批准,不得用印。
    3、中心所颁发的证书、请柬,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业务报表等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4、各处室以中心名义出具证明、通知、各类函件等,应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5、中心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出具证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中心领导审签后盖章。其他情况,须经综合处处长批准,方可用印。
    二、业务专用章(含审批专用章)
    各处室的业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按规定用印;非例行用印,应报中心领导批准;各类业务印章必须存放在办公室内加锁的保险柜或文件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凡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以上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作者:(dc)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