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走进绍兴 > 绍兴年鉴 > 2004年绍兴年鉴 > 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5-06-08 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3]9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4日发布)

     
  为加快建立绍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积极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全市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订规划,积极推进,抓紧实施,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全市行政村在册农业人口或经县(市、区)政府准许参加的其他人员,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以户为单位,村为整体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享受大病统筹待遇。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在启动阶段,政府要加大推动力度,多方筹集资金。市及各县(市、区)和乡镇财政要按有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给予资金扶持。
  (三)县级统筹,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
  原以乡(镇、街)为单位实行大病医疗统筹的,可在本轮统筹结束后加入县级合作医疗统筹。其统筹基金的结余部分并入县级统筹基金,抵冲原参加统筹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应缴付的个人出资部分费用。
  三、目标和实施步骤
  绍兴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争取到2005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参加率达到75%以上,至2007年达到85%。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村居民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试点阶段(2003年):诸暨市、上虞市作为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2005年):在总结诸暨和上虞二市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全市全面推进,至2004年底,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其中诸暨市、上虞市达到75%,市直、越城区、绍兴县、嵊州市、新昌县达到65%;至2005年底,全市覆盖率达到75%以上,诸暨市、上虞市力争达到80%,市直、越城区、绍兴县达到75%,嵊州市、新昌县达到70%。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2010年):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四、组织管理
  市政府建立由卫生、财政、体改、人事、人口计生、农业、民政、社保、审计、宣传、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市卫生局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管理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办公室设在当地卫生局(计卫局)内,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标准配备全额事业编制经办人员,也可按每15万农业人口配备1名经办人员,但至少配备3名。其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解决。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街)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乡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和其他日常工作。
  五、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实际制定,嵊州市、新昌县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其他县(市、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个人缴费逐步达到农民人均收入的1%,县、乡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步提高资助标准。
  (一)政府资助。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资助每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50%;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统筹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酌情给予补贴。
  (二)个人缴费。农民以户为单位加入合作医疗,以村为整体筹集资金。参加合作医疗的村农民加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70%;个人交纳部分费用一般不超过筹资总额的50%。
  (三)集体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民个人交纳部分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但不提倡全额补助;各地乡镇企业要积极资助职工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企业为职工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社会资助。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合作医疗资金。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资金),按年度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按照县(市、区)规定时间存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由相应财政部门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二)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管理,并应在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和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资金监管。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主动接受监督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资金使用。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费支付范围,一般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的大额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县(市、区)要根据筹资标准,在留有余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防止超支或过多结余,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政府另行给予补贴。
  七、医疗管理
  (一)引入竞争机制,方便农民就医。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收费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超范围使用药物、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由该违规医疗机构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二)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构筑农村新型卫生服务网络。要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要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当拉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院的医药费用报销起点及报销比例,引导病人合理就诊,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首诊单位,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新的医疗服务模式。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六位一体”的工作内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疾病预防管理,进行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对60岁以上老人、慢性非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人群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随访;根据农民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电话咨询、健康宣教、家庭病床、康复训练、转诊等服务。通过社区卫生机构质优、价廉、便捷的卫生服务,提高农民及时就医的意识,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减轻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和合作医疗基金的负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和建设全面小康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并列入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二)齐抓共管。卫生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财政、体改、人事、人口计生、民政、社保、宣传、扶贫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强化宣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完善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设立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大额医疗费用无力支付的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员、计划生育困难户以及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给予必要的资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责任编辑 傅国新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