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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举证时效与证据交换制度

发布日期:2005-06-08 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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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举证时效与证据交换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市法院落实举证时效制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对证据较多或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组织交换证据,整理案件争点,提高了庭审效率,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王惠中)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