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四项改革工作】 全市法院在“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总体改革思路下,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革:改革审判方式,实行审判长制或独任审判员制。各法院选拔任命了一批具有案件签发权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实行审与判的结合、权与责的统一。改革机构设置,实行流程管理。在全省率先全部设立立案庭,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立案庭作为审判管理枢纽,负责对每个案件在各环节的流转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将超审限案件采用庭长催办、院长督办的形式,落实专人,限时办结。1999年,全市法院99.97%的诉讼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办结,年底未结案1272件,比1998年下降9.9%。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中院在选拔审判长、组建合议庭过程中,引入竞争和双向选择的机制,越城区、嵊州市等法院也实行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的尝试。推行审务公开,构筑“阳光工程”。中院专门制定《关于审务公开的若干规定》,并于4月份在《绍兴日报》上整版刊登了13项审务公开内容。各法院均设立立案大厅,对立案、收费实行敞开式服务。中院和上虞市、诸暨市、绍兴县、越城区等法院相继建造了电子显示屏,方便公民和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