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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火化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5-06-08 11:5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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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火化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府办发〈1999〉61号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年7月23日转发)


  近几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越城区、诸暨市、嵊州市全境及绍兴县部分区域已实行了遗体火化制度,今年力争全市全境实行遗体火化制度。但是,近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火化区域内,因受经济利益驱动和少数人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出现将骨灰入棺入坟土葬和迁坟棺柩易地建坟土葬现象,个别地方甚至擅自建造经营性公墓,严重违反了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对此,群众反映极为强烈。为严肃法纪,坚决制止在火化区域内变相土葬等违法行为,巩固我市殡葬改革成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保护、节约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要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有关殡葬改革法规的同时,将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乡(镇)、村,对违反殡葬改革法规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法规。对因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需迁坟和平毁的坟墓,不准返迁和重建,必须将遗骨集中进行深埋或火化;对火化区域内,遗体火化后,骨灰只能安葬在公墓或存放在骨灰存放处,丧户自行处置的,不得将骨灰入坟安葬。
  三、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已建的寿坟和迁坟重建的坟墓各地必须在10月底前予以平毁;对尚未实行火化制度的区域,不得接收火化区域内的骨灰入土安葬,违者将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接收地所在乡(镇)、村有关领导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骨灰处置跟踪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并对每具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置情况进行登记,每月上报市殡葬管理所。
  四、要尽快制定规划。各地要针对实际,尽快出台有关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管理办法。在坚持从严审批,限制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提倡和支持乡(镇)、村兴办骨灰存放处,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以促进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