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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催建通告

发布日期:2008-11-21 11:0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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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本市范围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制的上述单位,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补办缴存登记手续。市区及各分中心联系电话及地址: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85083126,地址:绍兴市区仓桥直街41号,邮编:312000。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85083126,地址:绍兴市区仓桥直街41号,邮编:312000。
    绍兴县分中心:电话:84126649,地址:绍兴县柯桥山阴路503号, 邮编:312030。
    诸暨分中心:电话:87236379,地址:诸暨市艮塔东路137号, 邮编:311800。
    上虞分中心:电话:82216422,地址:上虞市江东路119号, 邮编:312300。
    嵊州分中心:电话:83033355,地址:嵊州市城中路2号, 邮编:312400。
    新昌分中心:电话:86020991,地址:新昌县南明路16号, 邮编:312500。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www.sxgjj.gov.cn
    逾期未办理的,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