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08-168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08-01-02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07〕9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汤浦水库库区为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07-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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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浦水库是解决虞绍平原百万市民饮水的供水型专用水库,库区内森林资源丰富,属于森林消防特别重要区域。为切实加强汤浦水库库区森林消防工作,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汤浦水库库区为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特通告如下:
一、汤浦水库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区域面积75316亩,范围为现汤浦水库管理局管理的绍兴县王坛镇原罗镇村、两溪村、塘里村、徐后村、石坛村、登岸村和平水镇原长征村,上虞市汤浦镇原岭下村、托潭村、川下村、庙下村、宅阳村、岙岭下村、水坑口村、大坞村、下越村、官杨村、娄岙村及上街村大岗山至副坝分水岭东南侧区域。
二、在上述禁火区内,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三、汤浦水库管理局森林防火巡查大队和绞子岭、西岙口、太平里等三个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库区的一切车辆、人员是否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是否执行森林消防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四、请广大干部、群众在进入汤浦水库库区时,自觉遵守常年禁火区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用火行为。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