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06-168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06-02-28 |
主题分类: |
企业,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06〕30号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8-07-3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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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品牌建设成绩显著。到2005年底,全市共有申请及注册商标15710件,中国驰名商标14件,中国名牌产品26只,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10只,国家免检产品46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5件,地理标志产品3只,省著名商标191件,浙江名牌产品163只,省级品牌基地2个,省知名商号68家,市著名商标449件,绍兴名牌产品295只。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步伐,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品牌企业和产品,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品牌发展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打造一大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绍兴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使品牌在绍兴支柱产业、传统产业和优势行业及块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到2010年,全市注册商标总量达3万件,农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有实质性突破。
--到2010年,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20个,中国名牌产品40个,省著名商标350个,浙江名牌产品250个,省知名商号150个,绍兴市著名商标700个,绍兴名牌产品500个。
--农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及证明商标得到广泛注册和使用,恢复发展一批农产品传统品牌。到2010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各达10件。
--绍兴品牌的群体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有大的发展和提高。创立一批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和法律地位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发展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浙江省著名品牌、浙江名牌产品,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绍兴市著名品牌,最终拥有一定数量的能冲刺世界品牌的绍兴产品。
--企业创牌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推动品牌建设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绍兴品牌创建机制、认定机制、拓展利用机制、保护机制及品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实施品牌战略的基础和动力在于企业,企业要自觉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投入力度;政府要切实加强引导、优化服务和加大扶持,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发展品牌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坚持以质量为本、注重技术创新的原则。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品牌建设的根本是靠科技、靠管理、靠人才。创建品牌必须练好内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注重品牌营销、发挥品牌效应的原则。品牌建设能够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要坚持创牌和用牌并举,通过经营品牌、延伸品牌,不断提升提高和实现品牌的附加值。
--鼓励独立创牌和保护知识产权相结合的原则。品牌是企业的形象,是企业资产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范畴,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二、夯实品牌发展基础
(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凡获市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都应通过ISO9000及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部门要帮助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科技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在各个优势产业都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自身品牌。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步伐。鼓励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研发各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使企业从产品仿制转向自主创新,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具体扶持政策按绍市委发[2004]85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创建品牌的根本。要充分运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绍兴市级以上品牌企业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的形式,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按绍市委发[2004]31号文件执行。
(六)完善品牌认定机制。各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运用自身职能进一步改善服务,做好绍兴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认定及国家、省级品牌的推荐申报工作。要制定重点培育发展的品牌企业名单,建立品牌培育的储备库。要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积极申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好证明商标,推广和提升传统农产品品牌。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认证工作,推动农副土特产品、传统名优产品品牌品质的保护,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七)推进品牌基地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集群效应为品牌建设带来的有利条件,打造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引领块状经济提升发展。各专业化生产集中、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域,都要以品牌建设为载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品牌企业为龙头,建立专业品牌的培育发展基地,提升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对于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品牌基地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
(八)大力发展出口品牌。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国际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着力扩大自有品牌出口。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究制定跨越国外技术、安全、环保等贸易壁垒措施,推进品牌产品、品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加大品牌扶持力度
(九)奖励品牌创建。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著名商标”和“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绍兴著名商标”和“绍兴名牌产品”的,奖励2000元。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3万元;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国内市场占有率全国同行第一的,奖励20万元。对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费每件补助50%,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2万元补助。以上奖励资金按财政分成体制由市、县(市)分别给予奖励。
(十)加强财政扶持。对已被确认为绍兴品牌,列入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和贴息。
(十一)实行税费优惠。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税前扣除。自2001年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自2005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浮动利率政策,对技术水平先进、效益良好、诚信守信的市内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下浮利率。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品牌企业办贷手续。发挥票据作用,减少资金运用成本,对信誉良好的品牌企业,适当降低承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内品牌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帮助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到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推进跨境资本运作。
(十三)加强要素配套。对绍兴品牌产品企业的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保证。各级政府在各类园区安排农产品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要给予绍兴品牌企业重点扶持。在品牌企业生产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四)鼓励品牌运作。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浙江省、绍兴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其品牌的价值,经合法评估,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最高投资额可达70%。
(十五)鼓励使用品牌产品。市级品牌以上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指名使用绍兴品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绍兴名牌产品数量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落实品牌免检措施。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在有效期内免工商年检和质量年检。积极支持和帮助绍兴品牌企业,冠无区域名、浙江省名和绍兴市名。
四、营造品牌发展环境
(十七)增强社会创牌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名牌战略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重视名牌培育,支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本市品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对品牌培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牌、保牌氛围。各地要规划建设品牌宣传一条街,免费为绍兴品牌提供宣传服务。对创建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市政府在向外推介时,免费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搭建品牌销售平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绍兴品牌宣传展示的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鼓励、推荐绍兴品牌参与。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要为绍兴品牌销售提供准入、摊(商)位等便利。支持鼓励品牌企业到大中城市和县城开设品牌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到境外开设分公司进行绍兴品牌的国际化连锁经营,对成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绍兴品牌企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优先考虑市内品牌企业网点设置,加快店面招牌审批,原则上做到即时办理。
(十九)发展品牌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商标事务、品牌策划和质量标准、计量咨询等中介组织机构,为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保护品牌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标转让、许可交易业务,开辟网上交易平台,盘活企业商标资产和品牌资产。对运行有成效的组织,政府将根据其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切实加大打假保牌力度。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统一打假保品牌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品牌动态管理。对各级品牌产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品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或向上级职能部门建议取消其品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五、加强品牌发展领导
(二十二)健全组织。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绍兴市品牌发展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二十三)落实责任。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推荐、申报、认定工作。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对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市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认定工作。外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推荐、申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品牌创建和发展工作。
(二十四)建立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设立品牌发展专项资金2000 万元(含市长奖励基金列支部分),专项用于对新创品牌的奖励、品牌建设重点事项和品牌企业的贴息、补助等。
六、其他
(二十五)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最优惠条款执行。涉及市长奖励基金的,由市政府兑现;其他政策由同级财政兑现。凡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二十六)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