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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06-168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06-03-2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6〕60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绍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30 16:5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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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制订的《绍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绍兴市卫生局
(2006年3月15日)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等。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如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二、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安全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各级卫生监督所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理顺工作程序和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具体管理人员职责,并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4、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能:
   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五)各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要承担本镇(街道)范围内基层医疗点医疗废物临时集中回收管理工作,制订合理的监管方案,定期组织回收,防止医疗废物散失。
   (六)基层医疗点收集的医疗废物在回收前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应当场进行毁形、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三、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五)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七)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八)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九)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十)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十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十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十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五)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十六)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十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四、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五、补充规定
   (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及较小的门诊部等基层医疗点的医疗废物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回收,一周不少于一次,回收时应使用不易使医疗废物散失、液体滴漏的工具(如专用周转箱)等,回收后应对车辆进行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其他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毁形、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照常进行。
   (二)基层医疗点医疗废物统一回收后,应完善相应记录,回收人员及基层医疗点工作人员均应在双方登记簿中登记签字,并归档备查。
   (三)设置X线检查项目的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显影、定影废液及X光胶片按规定妥善保存,交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处置单位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及丢弃。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