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08-167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08-06-12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08〕9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加强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工作的有力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降耗工作,对推动“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引导全社会参与节能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
二、认真落实制度
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首购、订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等各项优先强制采购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优先安排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预算项目,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定相关支持和保护优惠措施,提高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增强采购单位采购节能产品的自觉性,提高供应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切实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招投标、经贸、科技、质检和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实施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好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检查
市招投标办公室要发挥招投标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市财政局要加强采购预算和支付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对采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9号)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