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05-89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05-12-05
主题分类: 房地产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5〕15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05-0010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04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5〕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和办公用房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或无法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在分割处须设立永久性固定界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保护建筑不得分割转让。
  三、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商业和办公用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需经规划、建设、建管、国土、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经有关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书面资料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已建成和在建的商业、办公用房,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而采用权属单元分割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权属单元分割的具体方案。经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持相关部门同意意见的书面材料重新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审批的变更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商业、办公用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可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权属单元分割后,需经测绘单位进行变更测量,确定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
  上述商业和办公用房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后,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留足物业管理用房,参照《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交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开发企业和商场经营单位应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制订今后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协议,签订业主公约。
  五、今后出让的商业和办公用房的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明确是否允许进行权属单元分割。规划设计条件书明确不允许分割的,不得进行权属单元分割销售,否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预售、不予权属登记,规划、建管等部门不予通过验收。规划设计条件书明确可以分割的,其内部空间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权属单元来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既要考虑无固定维护结构时的结构安全性问题和分割处的永久性固定界标,同时也要考虑今后设置固定维护结构后的结构安全、消防、卫生等问题,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六、该通知内容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