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471349401U/2008-1704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08-09-25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文字号: | 绍气发〔2008〕39号 |
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统一全市气象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市财行〔2008〕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绍兴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气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绍兴市城区(含所属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正、副处级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 别 |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
一类 | 正副处级 |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 三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按实报销 |
二类 | 其余人员 |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 三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省外200 省内150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二)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市外(不含绍兴市所属县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市内(到所属县市)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绍兴县局工作人员到绍兴县、市城区出差、公务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正、副处级以外的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市外省内为30元,市内[到所属县(市)]为2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按实报销公杂费。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到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休息天除外。上挂下派人员,已享受包干补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费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绍兴县局工作人员到绍兴县、市城区出差、公务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根据工作量大小实现分类管理。专职驾驶员出车补助按350元/人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兼职驾驶员出车补助按150元/人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三) “安全奖”标准为50元/人月,安全奖考核按《绍兴市气象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气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局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绍兴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气发〔200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