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和绍兴电力局《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
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市安监局
市工商局 绍兴电力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3号)和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和全面建设“平安绍兴”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电力、城管等部门,组成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中队)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进行拉网式检查,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作为检查的内容,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和管理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共同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三)综合治理。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建设、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内用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对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管部门负责违章搭建的出租房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按规范配备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肃执法。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工商、电力、城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的违法行为。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违章搭建的出租房,由规划、城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动态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常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房管等部门。
(六)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逃生自救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将出租房的有关安全要求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整治技术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15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要认真剖析,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各县(市、区)出租房花名册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纳入整治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组织抽查,检查验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要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综合整治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出租房火灾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电力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汇总通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担好领导责任。市领导小组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消防绍兴市支队要加强对各地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三)加强督导,严明奖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加强对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彰,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四)统筹兼顾,确保实效。各地要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绍兴市本级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绍兴市本级居住出租房屋
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对违反出租房屋租赁和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规划、城管部门:负责对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并对存在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屋依法责令拆除。
宣传部门:负责社会面上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出租房屋的专项宣传,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本行业系统内存在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查整治。
二、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联络员,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宣传发动情况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针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各相关单位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排查摸底情况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各相关单位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大力查处违章建筑,清查严重隐患场所,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整治情况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各单位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行政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建设、安监、工商、电力、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本级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通过设立广告牌、张贴标语等形式,努力使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信息反馈通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相关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消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四)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