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有27.67万残疾人,直接影响1/5的家庭。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省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市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绍政发〔2008〕49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不少方面走在全省前列。但是,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与残疾人的服务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尚不相协调,残疾人事业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浙委〔2009〕3号和绍市委发〔2009〕62号文件的重点内容,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务求取得更大实效。
二、明确目标,认真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紧紧围绕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19号文件提出的“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努力实现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率先发展、加快发展、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制订针对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广大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小康成果。
按照“突出重点、科学规划、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要求,我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残有所助。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更趋完善,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为广泛,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奔小康,“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成为现实。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着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和残疾预防体系;切实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政策,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缴费补贴政策,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完善助学工程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无障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在抓好落实已出台政策的同时,重点开展五大专项助残惠残行动:
(一)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开展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新办和小型残疾人企业税额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积极探索和深化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家庭作坊式就业、扶贫基地就业、网上就业和村级专业合作社就业的模式,到2012年创办50个村级专业合作社、110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100名残疾人网上就业。每年扶持就业创业残疾人3000名以上,到2012年,争取受帮扶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需求的残疾人安置就业率在90%以上。
(二)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专项行动。为全市具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人工耳蜗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使全市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
(三)实施“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2010年建成3家省级中心,到2011年达到7家;建成一批市级中心,努力把1-2家中心建设成为全国级示范点。
(四)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将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全市今明两年完成对480户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旧房的改造,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长效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
(五)实施“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有计划地开展扶残助残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培训教育和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推进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建设,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助尽助”。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要突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和规范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特惠政策措施,加大专项制度保障,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就业创业、“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住房保障、特殊教育、文化体育服务等相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创办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有关服务机构,促进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三)夯实基层基础。加快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未达到残疾人服务设施标准的县(市、区)务必在2012年底前建设达标;已达到建设标准的地方,要根据《浙江省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功能布局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向乡镇延伸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优质服务。加强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开展残疾人状况与小康实现程度年度监测工作,开发利用有关数据,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浙委〔2009〕3号、绍市委发〔2009〕6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的待遇。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和完善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工作,夯实残疾人的基层组织基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