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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09-1928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09-07-14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党〔2009〕10号

中共绍兴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4 17: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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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袍江、镜湖分局党委,市局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绍兴市公安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绍兴市公安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增强公安队伍的生机和活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公安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绍兴市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对市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如下:

一、选拔资格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主任科员或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提任或改任分局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任职3年以上经历。

(三)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达到男54周岁、女51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的任职年限,应能任满三年以上。

(四)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工龄、年龄、任职年限等计算时间均截止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公布之日。涉及调任、转任的,应同时符合调任、转任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特殊岗位在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情况下,在选拔任用方案中进一步明确。

二、选拔方式程序

(一)制定方案。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选拔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式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后发文公布,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选拔任用方式。市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按竞争上岗和直接选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竞争上岗。为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在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时,一般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进行;列入市局科级领导后备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拔任用。可以按照三年一轮的方式,经市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中层干部连任、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等任职决定,对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免去职务。

在实施新一轮中层干部调整时,可以推出全部中层领导职位实施竞争上岗,也可以推出空缺的中层领导职位实施竞争上岗。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2.直接选拔。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因特殊情况和职位要求等原因,且有合适人选的,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在市局科级后备干部中直接通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程序,产生提拔任用人选。

3.调任转任。市局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编制和领导职数空缺的前提下,按《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规定调任科级领导干部,也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直接选拔、平级交流等方式,从其他部门转任科级领导干部。调任转任的科级领导干部要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关于严把进人关进一步做好警衔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4.决定任免。市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由市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决定任免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市局党委安排任免职前谈话。拟提拔任用的,任职前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干部职能处室的正、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决定任免;市局纪检监察的干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干部选拔任用政策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注意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落实培养锻炼措施,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切实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要配强配好组织人事干部,挑选公道正派、素质全面的同志充实进干部职能处室。

(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守规定程序,加强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凡提拔任用中层干部的,都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得票集中的,经市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在实施选拔任用工作时,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熟悉了解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担任工作人员,并符合回避制度规定。民主推荐汇总、考察谈话、考察情况汇报等重要工作环节,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考察干部应当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防止失真失实。

(三)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委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经考察胜任现职的,不再重新发文公布,由市局政治部领导进行谈话,反馈测评结果,提出希望要求。经考察,如不胜任现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免去职务,一般按提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四)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市局党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实施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科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向本人反馈,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五)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轮岗交流。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定期交流制度,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或在同一处室连续任正副职满9年的干部,一般应当交流轮岗。其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交流轮岗。结合队伍实际,建立完善机制,逐步落实到位。

(六)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公安局科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及程序规定》(绍公党〔2007〕36号)同时废止。

编辑:(绍兴公安同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