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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10-1926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0-11-02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10〕173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2 22:4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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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切实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能力,有效维护单位内部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关于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浙公通〔2010〕112号)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在前几年开展“创安”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全市社会治安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继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切实把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作为建设“平安绍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部署,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创安”活动的有序开展。要大力加强综治工作站建设,对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指导其建立综治工作站;对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指导其配备专兼综治人员,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指导各创建单位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创安”领导小组,大力开展内部“创安”活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单位内部治安稳定。

二、抓住重点,拓展处延。2010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对象为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内河水域客运货运港区和码头、内河水域风景区)。重点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400人以上规模企业“创安”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检查考核,注重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创安”活动先进单位的培育和扶持,提高民营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参与率、达标率。

三、把握标准,严格考核。今年的考核工作继续按照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为避免与“平安创建”考核冲突,各地要督促指导各单位在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向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申报,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要在

各地务必在月10日前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上报内容包括:一年来“创安”活动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打算、参加“创安”活动的单位数量(去年和今年参加“创安”活动的民营企业数和达到县级“创安”标准数要单独注明)、经考核验收合格单位数量及推荐上报省、市级示范单位的名单。推荐上报审批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或绍兴市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见附件3、4)。

附件:1.2010年度治安安全单位考核评分标准(略)

2.省、市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略)

3.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略)

4.绍兴市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编辑:(绍兴公安同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