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0-192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0-11-22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10〕18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2005年12月,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经省编委批准,增挂“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支队”)牌子,纳入绍兴市公安局内设机构。该支队负责维护绍兴境内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置高速公路上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协助堵截、追捕逃犯和对非交通管理的治安及刑事案件进行前期处置等工作。管辖范围与绍兴境内高速公路征地范围一致,包括收费站、服务区、防护网以内范围及匝道等。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属各大队、大队执法权限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7号)精神,高速交警支队的交通管理权限相当于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属大队的交通管理权限相当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目前,高速交警支队下属六个大队(包括直属大队),管辖路段涉及市辖五个县(市、区)。其中一大队管辖杭甬高速公路柯桥至牟山47.9公里和上三高速公路沽渚至东关7公里,管辖路段涉及绍兴县、越城区和上虞市,大队部所在地为越城区斗门镇;二大队管辖上三高速公路东关至天台盘龙岭一号隧道91公里,管辖路段涉及上虞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大队部所在地为嵊州市禹溪村;三大队管辖甬金高速公路沙溪至白峰岭隧道73.6公里,管辖路段涉及嵊州市和新昌县,大队部所在地为嵊州市禹溪村;四大队管辖杭金衢高速公路次坞至郑家坞53公里,管辖路段涉及诸暨市,大队部所在地为诸暨市江藻镇;五大队管辖诸永高速公路诸暨至东阳52.5公里,管辖路段涉及诸暨市,大队部所在地为诸暨市江藻镇。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执法和司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省公、检、法《关于高速公路治安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浙公交[1996]120号)的文件精神,现对我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工作实行指定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在我市范围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非交通管理类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办理,高速交警支(大)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二、对于我市范围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管理类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高速交警支队下属有管辖权的大队负责受案,以大队部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名义立案侦查,移送大队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
(二)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需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高速交警支队下属有管辖权的大队办理,报大队部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送该地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所执行。
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于我市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性质不明案件,先由高速交警支(大)队受理,待案件性质明确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严格遵照执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