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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0-1675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10-01-29
主题分类: 应急,安全,消防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10〕6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2-05 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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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有效防范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责任落实,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坚持基层基础,不断改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从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保持平稳,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健全消防组织体系,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四)消防组织体系。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季度例会制度,研究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行政村要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工作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市、区)政府要与所属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消防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平安创建和新农村建设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落实,失职、渎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火灾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责任火灾事故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及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六)消防规划。各地及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市、区)、开发区(新区)要在今年完成“十二五”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12年前完成总体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七)消防站。各县(市、区)要按照《绍兴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建设已规划的消防站,确保在2011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区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中队今年要动工建设。“十二五”期间,按照平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消防站。
  (八)消防装备。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试行)》要求,立足灭火救援实际,在配备常规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加强举高、大功率、特勤等装备建设。今年,各县(市、区)要分别添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市本级添置1辆举高车。“十二五”期间,应继续加强登高、排烟、防化、主战等特种装备建设,以满足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隧道等复杂火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同时加大水上、台风、地质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训练设施建设。
  (九)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所属区域、所属单位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建成区市政消火栓覆盖率和完好率。各县(市)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基本情况,制定可行的增补计划,尤其要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力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他乡镇(街道)应合理利用天然水源。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
  (十)消防安全示范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示范村”建设工程,今年要有20%的行政村达到“消防安全示范村”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加强农村消防水池、取水设施、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志愿消防队。
  (十一)火灾隐患整治。根据农村火灾易发的区域、季节等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火灾隐患排查、综合整治和火灾预防工作。加快改造连片的木结构住宅,提高建筑耐火等级,被保留的古旧建筑应畅通消防通道,保持防火间距,改造电气线路,增设灭火器材。鼓励和支持农村缺水地区修建人工消防蓄水设施。
  (十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集中性的检查、宣传、指导每半年至少一次。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十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
  加强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文职雇员队伍建设,规范征招、培训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员经费保障,加大装备投入,加强业务训练,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结合“消防安全示范村”建设,建立农村志愿消防队,配备手抬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个人防护装备等必要的器材装备,今年先完成20%的村的组建工作,到2012年全面完成。
  (十四)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政府主导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完善应急救援指挥联勤机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以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他优势专业队伍为主体,依托城市消防指挥平台,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系统。两年内完成市、县(市、区)二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三年内完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四年内建成市、县(市、区)二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强化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十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畅通工程”建设,全力推广“网格化”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三合一”、出租房屋,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着力整改易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产业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专项整治,解决影响当地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采取政府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整治。
  (十六)社会消防事业。大力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消防事业,设立社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或灭火救援造成伤亡的人员,资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和其他消防工作。鼓励、规范各种形式的消防志愿服务及技术检测、质量认证等中介服务。鼓励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火灾预防与保险费率的联动机制。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七)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大力加强志愿者消防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加强消防宣传。加快建设全市消防教育培训基地,成立消防宣传教育中心,依托科技馆、青少年宫、展览馆等建立多元化消防宣传阵地。
  (十八)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人事、劳动保障、安监、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文下载]:绍政发(2010)6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