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发〔2010〕36号)精神,现就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机构
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下辖的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二、实施时间
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浙卫发〔2009〕293号)及以后调整的增补药物目录。
(二)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一般不得使用其他药物。在实施初期可使用现有库存药品。在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当使用的其他治疗必需药物按省规定执行。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切实解决医药卫生运行机制中“以药养医”问题,实施机构对所有药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不实行);对现有库存的药品自实施之日起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机构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四)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和集中配送
市、区卫生局分别负责市直、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中心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规定,遴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的药品,并分别报市、区卫生局审定。各中心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并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中标产品。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暂按原方式采购配送。
(五)统一组织结算
市、区卫生局分别负责市直、越城区所有实施机构的药品统一结算管理。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的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实施机构应根据药品验收相关证明和药品配送商出具的正规发票,在60日内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实施初期其他治疗必需药物结算方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市、区财政采取每月预拨的方式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由市、区财政局核实后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机构的正常运转。
(六)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
以上实施内容如省另有规定,按省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承担市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越城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越城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及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实施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准备,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要求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市、区财政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给予合理补偿;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补助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投入。
(三)落实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户籍人口城市11名、农村15名标准配备,流动人口按登记发证人数的50%以内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按规划设床位的中心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越城区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核定。
(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切实防止平均主义。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对市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方案由越城区另行制订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挂钩。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中心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小组,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深入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中心要加强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对基本药物政策的理解,掌握基本药物的实用技能,引导群众知晓、接受和使用基本药物。
(七)及时总结完善。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动态掌握实施运行情况,高度重视和稳妥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