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0-192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0-12-21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建管局:
今年以来,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施工现场火灾多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特别是在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幢高层住宅楼在进行外立面改造时,因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今年3月23日,杭州湾大桥海中平台在建工地,因施工人员焊接作业引燃挤塑保温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我市因外墙保温材料和外墙广告引发的火灾也不少,11月24日,越城区红星美凯龙家俱城屋顶一广告牌因电焊作业引燃发生火灾。10月26日发生在袍江的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影响人员逃生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外墙广告着火引起大量的浓烟。这些火灾均暴露出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施工现场、外墙广告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消防车通道不畅通,以及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建设工程、外墙广告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避免类似火灾再次发生,特作以下要求:
一、加强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以及外墙广告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今后禁止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各地应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9年9月25日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建筑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材料,并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防火设计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内容。对涉及建筑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建筑外墙设置广告牌的,不得影响建筑室内防排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建筑内部防火分区设置,广告牌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广告牌内的电气线路应穿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各地消防部门要将建筑外墙广告牌设置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加强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以及外墙广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以及外墙广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墙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技术工作。要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检查,进场保温材料应当有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进入施工现场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改正。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核查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施工记录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审批。对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其周围和下方应清理可燃物,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监护,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配备,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挪用建筑消防设施及防火、防烟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要加强施工现场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对于有人居住、工作的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其脚手架及围护结构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三、加强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以及外墙广告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各地要针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以及外墙广告施工人员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尤其是对于电焊、气焊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组织专门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应当组织复训。电焊、气焊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应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一旦发现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无上岗证的,依法追究操作、用火审批人员责任。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尤其是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居住、办公和营业性建筑,要适时组织居住、工作人员进行疏散演练,切实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
四、立即组织在建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在建工程列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加大对在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附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