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1-1962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1-03-0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11〕33号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于2月份起至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打促建、打建并举”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各类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夯实涉拐基础工作,发现一批涉拐线索;
(二)寻访、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
(三)破获一批涉拐案件,打击一批涉拐犯罪嫌疑人;
(四)构建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对被拐妇女易流入的美容美发、桑拿、娱乐场所和乞讨、卖花、卖唱儿童主要活动的街面、夜宵摊、车站、码头等场所进行排查。
(二)对拐卖妇女儿童,阻止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采取违背妇女意愿、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招工、骗婚,强迫、组织、容留、诱骗被拐妇女卖淫,绑架、拘禁妇女儿童等涉拐案件进行打击。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排查,及时发现涉拐犯罪线索。各地要依托基层基础工作,发动全警力量,广泛深入群众,针对妇女、儿童开展一次排查活动,积极拓展涉拐犯罪线索来源。要对辖区内实有人口和重点行业开展仔细排摸,全面掌握人员的流动情况,特别对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要坚持做到“四查一采”,即查身份、查户籍地、查投靠对象、查从事职业和采集DNA,并逐一登记备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通过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将外省籍人员暂住群落纳入动态性管理。要通过积极物建秘密力量,主动获取涉拐线索,为协助查找和立案侦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动出击,在重点区域开展寻访工作。各地要适时加强街面巡防工作的力度,对街面、车站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进行滚动式巡查。对巡查中发现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同时逐一立案进行侦查,切实予以严厉打击。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训诫、警告,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一律移送刑侦部门采取DNA样本。要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查控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的治安管理,加大打击工作力度。
(三)规范流程,切实加大打击、援救力度。要认真做好接处警工作,一旦接到群众报警或举报,要及时受理,认真记录案情,立即指令处警力量赶赴现场处置。要及时将群众相关报警求助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和“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利用全国力量,进行核实查找,及时回复群众。对于妇女儿童疑似被拐卖、被侵害的案件,要开展立线侦查,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协助查找,并利用科技手段采集DNA样本,提高身份认定速度和准确度,让被拐卖人员及早回家。对重大拐卖妇女儿童,阻止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采取违背妇女意愿、非法限制妇女自身自由等方式进行招工、骗婚,强迫、组织、容留、诱骗被拐妇女卖淫,绑架、拘禁妇女儿童等案件,要组织警力,专案专办,严格做到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并举。
(四)加强协作,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各地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切实完善以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主动沟通妇联、民政、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教育的力度;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协助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
(五)广泛宣传,号召全民参与打拐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发动,教育群众自觉守法,号召群众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事实。要结合“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进社区、进农户、进场所、进工地、进学校,大力宣传反拐常识,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及时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要积极开展反拐集中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咨询中心、举办反拐案例讲座等形式,切实提高重点人群的防拐意识和反拐能力,预防和减少拐卖犯罪发生。要利用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广大群众的互动,努力拓宽线索来源和工作渠道,打一场反拐人民战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明法任组长,市局监察、督察、办公室、宣传、刑侦、治安、法制、出入境、行动技术、网监、监管、交警、特警、科通、后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项万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强化组织领导,抓紧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紧密协同,形成合力。各警种、各部门既要立足本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纪检部门要监督查处民警涉案或在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刑侦和治安部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大专案经营力度,攻克一批大要案;派出所和巡特警要开展摸排、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涉拐犯罪线索、证据,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行动技术部门要为专案侦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网监部门要做好日常网络舆情管控,注意收集涉嫌有虐待、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街头乞讨的各类动态信息;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涉拐案件的指导、审核工作;监管部门要做好在押人员的检举、坦白以及深挖余罪工作;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营造专项行动声势。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开展接处警工作,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对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4月)规定的六种情形(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要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工作;在接警、接待五种人员(1、经工作已经确认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2、解救的被拐卖儿童;3、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4、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5、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后,要一律送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法医处采集血样和有关信息,血样由采血法医及时送省厅物证鉴定中心做DNA检测入库;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诉讼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案件质量。同时,要严格纪律,对发现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违法乱纪现象,落实倒查制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各地要全面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周一上午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详见附件)报至市局“打拐办”,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行动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实行考评,结果将纳入社会治安“春季攻势”的考核中。各地要明确落实专项行动联络员,人员名单请于1月22日前报市局“打拐办”,报送途径:ftp://10.120.1.69/(二大队打拐文件夹内,用户名、密码均为XZZD)。联系人:何晓栋;联系电话:88582166、655203;传真:88582340。
附件: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