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1-196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1-06-17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11〕78号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公安机关110现场取证及处警人员着装携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绍兴市公安机关110现场取证及处警人员着装携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和处警人员着装携装,进一步增强处警民警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违法犯罪,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有效遏制涉法信访、投诉事项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同时维护好民警合法执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110现场取证及处警人员着装携装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110现场取证及处警人员着装携装补充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治安、巡特警、刑侦、交警、派出所等担负110处警任务的警种和部门及其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现场取证、证据管理是指110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110处警现场取证
第一节 适用警情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适用于下列警情:
(一)刑事、行政案件类;
(二)交通事故类;
(三)群体性事件类;
(四)纠纷类;
(五)紧急救助类;
(六)其他。
第五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及时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多警种(部门)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先行到达的民警应当立即开展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并及时移交、配合主管警种(部门)民警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节 取证方法及程序
第六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发现属于刑事、行政案件的,应采取下列方法开展取证工作:
(一)立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查缉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同时组织力量抢救伤者。
(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三)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按规定进行提取。
(四)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五)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必要时,同步进行现场录音、现场制作询问笔录。
(六)对可勘案发现场,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七)依法将案件有关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八)其他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七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发现属于交通事故的,应采取下列方法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
(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疏导交通,保护现场。
(三)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及时采集提取痕迹、物证。特别是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测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四)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五)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必要时,同步进行现场录音、现场制作询问笔录。
(六)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
(七)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依法予以传唤,进一步进行查证。
(八)其他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八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发现属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
(一)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
(二)采用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
(三)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
(四)必要时,对民警处置行为的主要过程进行拍摄,固定证据。
第九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发现属于纠纷类警情的,应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工作:
(一)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的纠纷类警情,在必要时,可以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实施调解过程中进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要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
(二)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进行现场录音。必要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
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摄。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第十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发现属于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在做好紧急救助等相关工作的同时,应视情做好以下取证工作:
(一)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录音、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
(二)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能当场处结的,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
(四)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财物,且没有其亲属在场的,应 当将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第十一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视情开展相关处警现场取证工作。
第三节 取证及证据制作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
(一)在处理各类警情时,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开展现场调查访问、了解有关情况,清理现场遗留物,提取痕迹物证,寻找现场目击者,掌握目击证人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录音、拍摄等取证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固定原始证据,为后续工作提供便利。
(二)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取证。其中,对案(事)件类警情,应当注意“发案时间、地点、作案人、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目的、损失”等要素的收集调查。对救助类警情应当收集当时警情、民警出警、处警及采取救助等情况。
(三)在处置“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警情时,要围绕发案过程、情节、原因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固定相关证据。
(四)在处理有人员死亡的警情时,在先期的处置过程中,必须按照刑事案件的要求,开展现场取证工作,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五)现场录音必须与现场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处警民警在赶赴警情现场途中,应预先录入“处警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处警人员”四要素,主要用于区分不同警情现场录音,属于各现场录音的前缀和标志。到达现场后,在实际警情处置过程中,没有现场录音的,该“四要素”录音可不录入110证据管理系统。
(六)现场取证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
(七)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 110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一)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审阅无误后,应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须有见证人的签名。
(二)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时,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进行认真填写;在登记当事人、目击证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当事人、目击证人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要素,并尽可能核对当事人、证人身份证件,记录身份证件号码。
第四节 证据管理
第十四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对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相关案卷材料归档要求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处警现场证据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存放、规范管理,严禁乱丢乱放,严防证据灭失。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处警现场证据,除用于调查、侦查工作外,应在审核结束后24小时内归档。
第十七条 现场证据分为纸质类、音像类、实物类等证据。纸质类中的《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笔记本》要编号、登记使用,用完后集中保管,其余随案归档管理;痕迹物证要严格按照要求,妥善保管,随案管理;音像资料要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要求每天建立一个文件夹,每班处警人员建一个子文件夹,存入电脑证据管理系统;实物类证据放入物证仓库保管。
第十八条 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已结案的证据资料,按照案件档案管理要求管理;其他现场证据资料的保存期限和要求,由各地和市局相关职能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证据材料登记簿或管理系统,便于及时查询和正确提供利用。
第三章 处警人员着装携装及处警车辆携装
第一节 处警人员着装携装
第二十条 担负110处警任务的民警和协勤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其中民警统一着执勤服,戴警便帽(男交警戴白色大檐帽或白色大檐凉帽,女交警戴白色翻檐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作训鞋;协勤人员统一着保安执勤服,戴执勤帽或头盔,佩戴协勤人员统一标志(协勤人员帽徽、胸徽、臂章、肩章),穿黑色皮鞋或深色胶鞋、运动鞋、旅游鞋。
第二十一条 处警民警和协勤人员出警(勤)时,应按规定随身携带单警(勤)装备(详见附件1)。处警民警、协勤人员在室内值班备勤或驾驶机动车处警车辆途中,随身携带装备可统一放在值班室或处警车辆内。
第二节 处警车辆及携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和市局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战、实用、安全、可靠”和实际警情量,配备专门的处警车辆。
第二十三条 处警车辆配置、运行应纳入公安机关的统一经费保障,不得由处警单位自筹资金自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 110处警车辆应保持车况及车貌情况良好,并按规定携带设备、装备(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处警车辆携带的设备、装备,应规范设置、摆放整齐、方便使用。各地和市局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不同处警车型,明确规定存放箱的规格尺寸及各设备、装备的摆放位置。
第四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及民警着装携装,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分别纳入打防控、执法质量等考核范畴。
第二十七条 各地和市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所属处警单位、民警的处警现场取证工作和处警时的着装携装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凡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交通事故类警情现场取证工作是指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时,应采取的现场取证工作。
第三十条 各地和市局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细化相应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公安局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