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2-1959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10-15
主题分类: 消防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12〕5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0-2012-001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15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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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消防安全状况逐步好转,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全市消防工作基础还很薄弱,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加强政府领导,加强分级和部门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强消”,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防大控小,抓好依法整治,打非治违,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各级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行业、系统、领域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各项任务,督促各行业、系统、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每年初和防火重点时期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部署推进重点消防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城乡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专项治理等活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以及社会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各地每年1月3日前要将本地区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明确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部门监管责任,属于联合监管的,明确牵头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手段加强监管。建设、建管、商务、文广、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指导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三)落实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主管责任。消防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消防部门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消防部门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渔船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渔船经营者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人、使用人的建筑及场所,其所有权人是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对该建筑及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和授权管理,统一管理和授权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持建筑的公共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多产权人的建筑及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摊,未约定的按产权比例分摊。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要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值班人员,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双人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核发许可证的建筑使用性质、功能应与行政许可审批一致。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工商、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规划、建设、建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整治因未批先建、违章搭建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对老城区、历史街区、古建筑要增补消防设施,改善消防通道,加强值班巡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防电、电气、消防车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主导行业的专项整治,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整治,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解决一批区域性火灾隐患问题。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县级政府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依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规范中心实体化运作,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核查、督办、反馈、汇总等事项,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企业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查自纠、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政府要建立本地区高危单位花名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演练。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等级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实现消防安全与保险、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建立消防安全预警机制,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消防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消防安全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对预警信号要分别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四)完善“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责任明晰、机制健全、主体责任落实、运行高效的三级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和工作机制,对网格内的社会单位实施常态、动态管理。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三级网格,在三级网格分别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村居(社区)消防工作室、街区(楼院、村组)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三级层次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实行逐级管理,落实人员,分片定责,扫除消防安全监管的盲区死角,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区”的网络体系。到2013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推广应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确保火灾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五)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等工作;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或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治难度最大的隐患提请省政府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情况实行向上逐级备案制,自挂牌后7日内报备案;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实施整改,直至关闭;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等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六)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装饰装修材料应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七)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绍兴市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实施方案》,以“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消防安全人人共享”为主导,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人员密集场所工作,重视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纳入消防教育内容,每年落实开展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八大”活动,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和“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全市中小学校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确保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村)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出口路线、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将消防宣传教育与文艺、科技、法律“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依托群艺馆、文艺馆等社会团体,积极组建特色消防宣传队,定期组织开展宣传。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活动,将志愿者活动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实施。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八)强化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人力社保、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科协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内容;工会要利用宣传文化阵地,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公安民警、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每半年要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设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滨海新城作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涉及的区域,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在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保留原有消防站,同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十二五”期间,新(改)建16个消防站,尽快建立适应绍兴特点及救援需求的特种消防站,确保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形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设施达标的消防站点布局和立体式的消防救援网格体系,建设数量与规模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中心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超过百米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相关乡镇和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所属区域、所属的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道路拥堵状况,依托公交快速专用道建设,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

  (二)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精神,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武警消防部队的经费,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其中武警消防部队现役人员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军事训练费、军事器材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事业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实行分类保障办法,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

  (三)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绍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绍兴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提倡和鼓励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配备逃生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市政管网应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铺设供水管网,并设置室外消火栓;对无市政供水但居民相对密集的地区,参照市政供水管网要求铺设消防供水管网,合理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口;对无市政供水且不符合建设乡镇水厂的地区,可按照自然村为单元,建设供水池、水塔等供水设施。已使用管道供水的农村集镇及行政村也按照城市道路要求增设、新设公共消火栓。以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村、达标村”活动为抓手,达到健全村级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落实村内公共消防设施、建立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开展农村火灾隐患整治、建立农村消防固定宣传阵地的“五有”标准,2012年,全部行政村达到消防安全达标村的配备标准,2014年,全部达到消防安全示范村的配置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站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的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集中性的检查、宣传、指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根据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装备配备、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2012年,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和全市所有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各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保障。各级政府、组织应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要确保合同制消防队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待遇;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残、评烈,并落实各项抚恤优待。

  (五)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对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要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建筑消防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等中介服务,切实发挥其在社会公共消防服务中的作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获得相关认证认可,并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七)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八)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178号)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领导下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2012年完成各地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任务和各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完善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和跨区域响应机制,实现力量调度最优化、人员装备模块化、作战行动规范化、组织指挥秩序化,切实提高全市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攻坚作战能力。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库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多功能的主战消防车和轻便、高效、节水、环保的新型消防装备,配齐个人防护装备、特种装备、应急救援及攻坚组装备,重点加强配备射程远、功能强、效率高的进口器材装备。各级政府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分析火灾等各类事故形势特点;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社会应急联动,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能力;应急办牵头每年对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九)加强消防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智慧城市”目标。加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建设卫星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同频同播网,逐步建立起一套空中与地面相结合、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固定与机动相结合、公众网与专用网相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市119大集中接处警子系统建设,逐步将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统一调度,将公安道路监控、全市重点单位、水源,各类抢险救灾专家、社会联动单位等信息集成到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扁平化作战指挥。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2012年,全市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镇长(副主任)任主任,综治办、派出所、安监办和村(居)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办公室,配备4—8名专兼职人员,保障其专门办公场所和经费,实行实体化运作,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责任明晰、机制健全、主体责任落实、运行高效的网格排查工作机制。2012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设立消防监管室,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居(村)委会确定消防管理室,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街区(楼院、村组)明确消防管理员,实现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对基层消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高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二)严格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年底组织考核、实施奖惩。健全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常性开展督查,督促抓好落实,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问责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协调政府督查室或单独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查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的,启动调查程序,协调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各地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县级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