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73X/2012-1272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11-2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文字号: |
绍兴市本级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委托代征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保证正常的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及省局加强委托代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本级地方税费委托代征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健全制度,积极防范。市局相关处室和税务分局要严格落实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委托代征工作制度,严格审查代征单位资格,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管,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积极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建立和健全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市局相关处室和税务分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根据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税务分局要对代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施应急措施,对于分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相关处室反映提交。市局相关处室负责解决税务分局上报的各种问题,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3、反应及时,措施有力。应对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分析,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参与人数、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Ⅰ级)
因委托代征工作不到位,引起100人以上(含)群体性上访,或者直接冲击委托代征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委托代征突发事件。
(二)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Ⅱ级)
1、因委托代征工作不到位,引起2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上访,社会影响较大的委托代征突发事件。
2、发现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税费代征,涉嫌挪用或者侵占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的。
3、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工作方式粗暴,致使纳税人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网络舆情的。
(三)较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Ⅲ级)
1、因委托代征工作不到位,引起20人以下的上访,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委托代征突发事件。
2、发现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税费代征,涉嫌挪用或者侵占国家税款的。
3、代征单位的税票或发票发现遗失、被盗,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损毁的。
(四)一般委托代征突发事件(Ⅳ级)
1、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工作态度不好,致使纳税人不满,引起投诉或者举报的。
2、因税收征收系统或者网络突发故障,造成代征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代征工作超过1天(含)的。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后,市局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与代征单位主管部门或者部分代征单位联合成立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省地税局或者市政府成立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时,市局应急指挥部接受其领导。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迅速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尽快全面掌握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局领导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评估突发事件等级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市局决策提供依据。
四、预防和预警
1、市局和税务分局严格依照《浙江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代征单位,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特别是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使用代征软件。
2、税务分局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组织网络,确定联络人,及时掌握代征单位负责人、代征人员的变动情况,加强对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代征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税务分局加强与代征单位的信息沟通,建立委托代征工作情况收集制度,由分管副局长牵头,定期选取部分代征单位了解代征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汇总、分析、处置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4、代征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和报告渠道,确保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5、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应当在半个小时内向税务分局报告,税务分局应在一个小时内上报市局征管处和办公室。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范围,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尚未完全清楚的,须上报已掌握情况,再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补报。
五、应急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实施对应的应急措施。
(一)Ⅰ级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应当立即报警。
2、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税票、发票和代征税款封存入保险箱。
3、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半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联络人报告情况。
4、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安抚上访人员情绪,维持现场秩序。
5、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半个小时内赶赴现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局征管处和办公室报告。赶赴现场人员包括代征单位负责人、分局分管局领导、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管理科负责人及摄影摄像人员等,要求着税装或佩戴醒目标识。
6、市局接到报告后,设立应急指挥部,立即指派一名局领导和征管、法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现场。
7、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负责与现场公安人员、代征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统一行动计划,明确各自职责。
8、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向上访群众表明身份,与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市局领导汇报现场情况。
9、如果突发事件持续升级,市局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报告的情况,研究决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向省地税局、市政府报告。
(二)Ⅱ级措施
1、群体性上访
(1)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税票、发票和代征税款封存入保险箱。
(2)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半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联络人报告情况。
(3)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安抚上访人员情绪,维持现场秩序。
(4)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半个小时内赶赴现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征管处和办公室报告。赶赴现场人员包括代征单位负责人、分局分管局领导、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管理科负责人及摄影摄像人员等,要求着税装或佩戴醒目标识。
(5)市局接到报告后,设立应急指挥部,立即指派一名局领导和征管、法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现场。
(6)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负责与代征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统一行动计划,明确各自职责。
(7)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向上访群众表明身份,与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市局领导汇报现场情况。
2、挪用侵占税款
(1)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有关人员在确认代征点存在挪用或侵占税款情形后,在半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联络人报告情况。
(2)发现人员应当控制涉嫌税票、发票和代征税款,封存入保险箱,并尽可能周旋滞留涉嫌人员。
(3)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半个小时内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局征管处、监察室和办公室报告。赶赴现场人员包括代征单位负责人、分局分管局领导、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计会信息科、管理科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4)市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监察、征管、法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现场,由监察部门负责人牵头开展应急处置。
(5)市局相关处室和主管税务分局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摸清情况,确认危害程度,并向市局局长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报警。
3、重大网络舆情
(1)代征单位有关人员发现相关舆情后,应当在一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联络人报告情况。
(2)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市局关于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代征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了解事件发生情况,客观、全面地向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进行报告,并根据主管税务分局的要求做好舆情应对工作,避免事态地进一步升级。
(三)Ⅲ级措施
1、群体性上访
(1)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税票、发票和代征税款封存入保险箱。
(2)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半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联络人报告情况。
(3)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安抚上访人员情绪,维持现场秩序。
(4)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半个小时内指派一名分局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管理科负责人等会同代征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分局局长亲赴现场处置。
(5)主管税务分局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负责与代征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了解事件发生情况。
(6)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向上访群众表明身份,与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分局局长汇报现场情况。
2、挪用侵占税款
(1)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有关人员在确认代征点存在挪用或侵占税款情形后,在半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报告情况。
(2)发现人员应当控制涉嫌税票、发票和代征税款,封存入保险箱,并尽可能滞留涉嫌人员。
(3)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半个小时内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局征管处、监察室和办公室报告。赶赴现场人员包括代征单位负责人、分局分管局领导、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计会信息科、管理科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4)主管税务分局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摸清情况,确认危害程度,提出处置方案,并向分局局长和市局报告。
3、遗失被盗损毁
(1)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发现税票、发票或者税款有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因其他原因损毁的,应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实施抢救,封存现场。
(2)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在半个小时内向代征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税务分局联络人报告情况。
(3)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半个小时内指派一名分局分管局领导和综合业务科、计会信息科、管理科负责人等会同代征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主管税务分局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确认税票、发票、税款遗失或者被盗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损毁的,会同代征单位人员清点确认税票、发票、税款的损毁情况。
(5)主管税务分局有关人员摸清情况后,提出处置方案,封存有关税票、发票,并向分局局长和市局征管处、计财处和办公室报告。
(四)Ⅳ级措施
1、投诉举报
(1)接到投诉举报的主管税务分局或代征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分局分管局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与代征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指派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相关人员会同代征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了解情况。
(3)分局有关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确属代征人员工作态度问题的,应当责成当事人当面向投诉举报人致歉,争取谅解。
2、系统网络故障
(1)突发事件发生地代征点负责人应当在发现系统网络故障后一个小时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人报告,并向前来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2)综合业务科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半个小时内与分局技术人员取得联系,要求确认故障影响时间和范围,参照市局《税友龙版》技术应急预案处置。
(3)系统网络故障在一天之内无法排除的,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制作通知,在市局网站和代征点现场发布延期办理公告,并报告市局征管处、信息中心和办公室。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因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税票、发票损失,在突发事件平息后,由主管税务分局办公室牵头,会同计会信息科、办税服务科有关人员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2、因委托代征单位或其相关人员重大过错导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立即终止委托代征协议,责令代征单位限期缴纳代征税款,缴销税票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
(二)调查评估
1、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由市局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对较大和一般委托代征突发事件,由主管税务分局派出调查组调查,代征单位必须积极协助调查。
2、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调查组牵头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3、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
(三)新闻发布
对特别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局办公室在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情况下牵头负责实施。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置等情况。
(四)奖惩措施
1、对在特别重大、重大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市局进行表彰。
2、对在委托代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预案由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