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2-1959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12-13 |
主题分类: | 电力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12〕16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12-00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执行差别电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文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行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
2.电镀行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主要是使用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手工电镀工艺等的企业。
二、执行标准及时间
1.对属于国家、省级限制类和淘汰类八个行业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10元和0.30元执行。
2.电镀行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省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3.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定程序
1.每年3月前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按差别电价企业认定要求,对区域内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进行审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数额后报市经信委。
2.市经信委会同绍兴电力局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名单,发文公布,并报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绍兴电力局和各县(市)供电局根据文件公布确定的实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执行时间,按规定征收差别电价,并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4.对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进行调整,并报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已完成设备淘汰、产品结构调整和关停的企业,由企业向属地经信局(经贸局)提出中止差别电价的申请,经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和公告后,在两个月后予以撤销。
5.差别电价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在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全额返还后,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用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是各自区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和差别电价的征收工作。
(二)加强考核监督。把执行差别电价工作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高耗能企业用能监管,加快推进无证电镀等非法生产企业关停淘汰,严格控制高耗能和电镀企业新建自备发电机组,防止变相替代企业用能。电力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相关产业调整政策,积极推进差别电价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电镀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二)限制类
1.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电炉、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三、铝行业
(一)淘汰类
1.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2.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项目。
3.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千伏安及以下预焙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一)淘汰类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五、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未采用节能措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二)限制类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附件2
电镀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淘汰类
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含氰沉锌工艺。
3.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
4.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