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现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本局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局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体;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
局党组对本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下属党的基层组织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分别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和所分管的部室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部室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机关处室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局办公室在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组的决定,督促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切实实施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责任内容
局党组、局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半年部署和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局干部大会,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党课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局党组、行政议事日程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每半年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负责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按照《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保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支持职能处室履行职责,对涉及科及科以下干部或重要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对分管处室和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半年一次向局党组、行政报告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指导分管处室、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在安排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负责分管处室、单位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每半年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形式对干部或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指导、督促分管处室、单位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半年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分管处室、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的分管处室、单位轻微违纪违规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涉及较大的案件要直接过问,作出决定。
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直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直属各单位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半年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每半年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根据《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等;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半年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于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力量查处,并向局党组或局职能处室报告,对较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局主管领导,并配合局进行查处。
第四章责任考核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该项考核工作与实施的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由局考核小组评定出四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级、提职称、加薪、评为先进。
局职能处室负责根据本细则对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要求干部按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写出执行情况报告书,作为对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局党组要加强对各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局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有: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或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财、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的;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改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局党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根据本《实施细则》,直属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