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2-217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2-06-1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2〕110号 |
有效性: | 196 |
绍市卫发〔2012〕110号
关于开展绍兴市第三周期二级乙等综合
医院及专科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滨海新城管委会社事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确保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浙卫发〔2010〕159号)的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和我局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周期二级乙等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浙江省骨科、精神病、口腔、眼科等专科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1版);浙江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0版)。
二、申报程序
各申报医院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近五年医院总结报告、《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自查结果表》、《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申请书》,经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卫生局(申请缓评的医院,只需逐级报送缓评报告)。
三、时间安排
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7月10日。
评审时间:二级乙等综合医院暂定为2012年8月-10月;二级乙等专科医院评审时间暂定为10月-12月,具体时间待上报结束后另行通知。
四、评审要求
(一)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对所有上报资料加盖审核章,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级医院要以评审工作为契机,全面加强医院的内涵建设、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要把着眼点切实放在注重科学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面,防止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联系人:王宇锋;
电话:85080576;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