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12-217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12-07-16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市卫党〔2012〕15号
有效性: 196

中共绍兴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20 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市直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队伍素质,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选拔任用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选拔任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提任相似副科级领导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提任相似正科级领导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相似副科级领导工作经历;提任相似副处级领导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相似正科级领导工作经历。
  (二)新提任单位副职领导的,原则上从局管后备干部或中层干部人员中产生,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相似副处级及以上单位可放宽到48周岁);提任单位正职领导的,原则上从本单位副职领导或其他单位相似级别的领导中产生。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选拔任用方式与程序
  (一)直接提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进行。直接通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党委(党组、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程序,产生提拔任用人选。
  (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一般按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民主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进行。积极探索“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等选拔方式。
  四、加强领导干部管理
  (一)健全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再重新发文公布;不胜任现职的,给予免职,一般按提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完善领导干部岗位退出机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即相似副科级、科级的领导满56周岁、相似副处级、处级的领导满57周岁,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领导满53周岁时,原则上要从现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免去现任职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1. 事业心不强,干劲不足,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主要精力不放在管理上或者管理能力弱,群众基础差,工作业绩平庸的;
  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 民主作风差、以权谋私、群众反映强烈,受诫勉谈话后不改正的;
  4. 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5. 不干实事、不讲原则、搬弄是非、闹不团结的;
  6. 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对上级指示阳奉阴违的;
  7.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渎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对在同一单位同一领导岗位任正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就地免职。
  (四)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五)强化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定期集中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时领导干部应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的选拔聘用、职务升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或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选人用人的程序、强化选人用人的监督、严肃选人用人的纪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其中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往文件中有关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绍兴市卫生局委员会

2012年7月16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