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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12-2146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2-05-30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民警伤亡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6 1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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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袍江、镜湖、滨海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构建和谐警营,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经研究,决定继续推行民警伤亡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广大民警的后顾之忧,范围扩大到在职民警的家属,同时,保险金额由原来的10万增加到50万,家属保险额为8万(详见附件)。市局下属财政独立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请各单位在6月1日前将《附件三:参保人员信息表》以邮件形式报送至市局干部处。

联系人:沈洁    虚拟号  553099

附件:1.市局本级在职民警保险方案

2.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家属保险方案

3.参保人员信息表(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市局本级在职民警保险方案

参保人员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市局本级在职民警。

保障

项目

保障内容

保险

金额

身故

1、         因公殉职,被批准

2、         为“革命烈士身故金50万”

50万

2、因公殉职,身故金40万

40万

3、意外伤害事故,身故金20万

20万

4疾病事故(无投保等待期),身故金20万

20万

残疾

1、意外伤害致残,按工伤残疾等级比例赔付,给付比例3%---100%,最高20万(具体见说明中的附表一)

20万

2、因意外烧伤在Ⅲ度以上,按烧伤程度比例赔付,给付比例10%---100%,最高20万。(具体见说明中的附表二)

20万

医疗

因意外事故,在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在社保、公费医疗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100%赔付。

2万

住院

补贴

因意外事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200元/天,一年最多180天。(无每次住院的时间限制)

200/天

重大

疾病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三十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即可赔付(具体见说明中的附件三)

10万

说明:

风险保障: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公殉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给付身故金50万;

3、被保险人因公殉职,给付身故金40万;

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根据《工伤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20万元。

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伤保险金,最高20万元。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应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诊疗,保险公司应按每天20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重大疾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连续投保的,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100000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0种重大疾病详见附件三)

附表一: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

给付

比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00%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十足趾缺失的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5

四肢长管骨之一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7.5%

36

四肢长管骨之一骨折长期不愈合

37

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中二个关节以上大部分功能丧失

5%

38

创伤性关节炎

39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3%

40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41

外伤后半月采择-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

42

肢体三处以上骨折

注:本表的残疾等级依据《劳动鉴定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

附表二:

残疾烧伤鉴定及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附表三:

30种重大疾病明细: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八、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三十、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附件2:

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家属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年龄在18-70周岁,身体健康的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家属(子女、配偶及父母)一名。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最高保额

身故

意外伤害事故,身故金8万

8万

残疾

意外伤害致残,按工伤残疾等级比例赔付

8万

意外Ⅲ度烧伤,按烧伤程度比例赔付

8万

医疗

因意外事故,医疗费用在社保医疗范围内无免赔额、100%赔付

1万

住院补贴

因意外事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50元/天,一年最多180天。(无每次住院的时间限制)

0.9万

说明: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80000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根据《工伤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80000元。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伤保险金,最高80000元。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诊疗,保险公司应按每天5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编辑:(绍兴公安同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