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3-89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12-31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13〕17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13-0023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全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近2万台,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电梯安全已日益为群众所关心、社会所关注。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公众安全乘梯意识不强、电梯维护保养不够到位、老龄电梯增多、安全运行经费得不到保障等。因此,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是我市电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意见》规定,负责本区域电梯安全管理,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员。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充分评估预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将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条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市场反响情况,以及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电梯采购条件。
(四)电梯销售者应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及相关产品:1.未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的;2.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3.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需进行维修、更换、退货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制造单位或者销售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退货及赔偿。
(五)在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工作,其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护保养单位兼职。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县级以上城区30分钟内、其他地区6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期限超过15年或故障率明显高于相关标准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风险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评价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DB/T 869—2012)进行。
(七)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支付。
三、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电梯综合管理职责
(一)质监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质量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管部门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
(四)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落实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含电梯的非法建筑行为。
(六)发改部门对涉及电梯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七)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加强电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资格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将电梯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列入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项目。
(八)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监察等经费。
(九)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生产单位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十)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证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推进电梯节能。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鼓励政策,推进电梯产业技术进步。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制定规则、实施监督。建立电梯使用质量安全状况跟踪处理机制,对电梯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达不到合同或标书承诺的投标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追责,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同时应建立由电梯监管、检验、科研、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信誉记录,实施责任倒查机制。
(十四)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区域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管工作,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梯安全列入社会安全综合治理范畴,细化管理,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使用管理者的责任。
市政府建立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运输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旅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二)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平台
在现有市社会应急联动平台的基础上,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电梯困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事故情况,发布电梯定期检验到期预警,曝光定期检验超期、隐患整改超期、检验不合格及无维护保养合同的电梯使用单位和设备位置。
在住宅电梯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多媒体监控系统,并与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联网。公共场所主要包括:
1.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2.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3.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4.体育场馆、展览馆、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活动场所;
5.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经常开展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组织文艺宣传、网络发布安全常识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促进乘客文明、安全使用电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