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3-165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13-04-12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13〕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精神,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中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2014年1月1日起,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中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我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除以“规定、办法”等名称出现的典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下列文件也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
(一)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者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六)有关指导意见类的文件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也不需要报送备案: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种类;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规则、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处分等方面的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三)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五)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六)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七)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除提交草案外,应同时提交文件起草情况说明(见附件1)。
2.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再由各部门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收文,按照办文程序办理,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再交付印发。
3.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4.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报送登记编号时,提交报请登记编号函(见附件2)和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
2.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报请登记编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各部门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包括电子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见附件3)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见附件4)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并按统一要求和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编制
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编号顶格编排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使用3号仿宋字体。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即“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
(二)制定机关编码
制定机关编码由行政区域代码和系统代码组成,即“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1.行政区域代码由四个大写的英文字母组成,每个行政区域代码是唯一的(见附件5)。
2.系统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统一按照省级部门的编号设置(见附件6)。
(三)登记年份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在2013年登记为“2013”。
(四)流水号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个部门算一组,每年从“0001”开始,如2013年第1件文件为“0001”,2013年第2件文件为“0002”。
(五)编号书写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短“—”联结。如市政府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ZJDC00—2013—0001,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ZJDC01—2013—0001,市发改委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ZJDC02—2013—0001。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布置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管理,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 “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要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公布,其中2013年上半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13年7月1日前补录完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宋亮,联系电话:85111440,邮箱:市协同办公系统市政府法制办公文收发邮箱)。
附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2.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登记编号函参考格式
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参考格式
4.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
5.行政区域代码
6.系统代码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关于《********》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文件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等等。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
*月*日至*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月*日至*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的,需说明理由。)
如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的,需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1.所依据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2.反馈意见复印件或意见采纳汇总情况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登记编号函参考格式
**局(委、办)关于报请登记编号的函
***〔****〕**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绍政发〔2013〕33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实选择):
(一)是否经调研论证。( )
(二)是否经公开征求意见。( )
(三)是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
(四)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五)是否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
(六)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
(七)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针对简化制定程序的有关理由说明)。
附件:《***》拟印文本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参考格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现就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文件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等等。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
*月*日至*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月*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月*日至*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月*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参加。*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的,需说明理由。)
因为**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1.所依据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2.反馈意见复印件或意见采纳汇总情况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
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相关业务处、科、室):
《*********》(草案),已经我处(科、室)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法性情况
……(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二、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委、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本局(委、办)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正式印发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按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局(委、办)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区域代码
绍兴市 ZJDC
绍兴县 DSXD
诸暨市 DZJD
上虞市 DSYD
嵊州市 DSZD
新昌县 DXCD
越城区 DYCD
附件6
系统代码
系统名称 | 代码 | 系统名称 | 代码 |
政府 | 00 | 政府办公厅(室)(口岸海防打私、应急)系统 | 01 |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招投标、能源)系统 | 02 | 经信(经济、信息产业、中小企业、无线电管理、新型墙体)系统 | 03 |
教育系统 | 04 | 科技(知识产权)系统 | 05 |
民族宗教系统 | 06 | 公安(消防、边防、交通管理)系统 | 07 |
国家安全系统 | 08 | 监察系统 | 09 |
民政(移民)系统 | 10 | 司法行政系统 | 11 |
财政系统 | 12 | 人力社保(公务员)系统 | 13 |
国土资源(地勘)系统 | 14 | 环境保护系统 | 15 |
建设(规划、房管、建筑业、住房公积金、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系统 | 16 | 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道路运输、海事)系统 | 17 |
水利(水政、水文、钱塘江管理、滩涂围垦、防汛防旱)系统 | 18 | 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农业植保检疫)系统 | 19 |
林业(林业植保检疫)系统 | 20 | 商务(贸易、外经贸、对外贸易、招商、协作、散装水泥)系统 | 21 |
文化(文物)系统 | 22 | 卫生系统 | 23 |
人口计生系统 | 24 | 审计系统 | 25 |
外事(港澳事务)系统 | 26 | 国有资产监管系统 | 27 |
地方税务系统 | 28 | 工商管理系统 | 29 |
质监系统 | 30 | 广电系统 | 31 |
新闻出版(版权)系统 | 32 | 体育系统 | 33 |
安监系统 | 34 | 统计系统 | 35 |
海洋与渔业系统 | 36 | 旅游系统 | 37 |
粮食系统 | 38 | 侨务系统 | 39 |
政府法制 | 40 | 人防(民防)系统 | 41 |
物价系统 | 42 |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 43 |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 44 | 经合系统 | 45 |
测绘系统 | 46 | 档案系统 | 47 |
台办系统 | 48 | 地震系统 | 49 |
气象系统 | 50 | 通信管理系统 | 51 |
邮政管理系统 | 52 | 烟草专卖系统 | 53 |
电力(电业)系统 | 54 | 盐务系统 | 55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 | 56 | 残工委(残联) | 57 |
对于我市机构设置与省级机构设置不统一的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省级有关部门为一个单位,而市县分设不同单位的,统一采用省级部门的编号,如建设系统中,市县规划、房管、建筑业、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均采用建设部门编号。
(2)省级有关部门为多个单位,而市县合并为一个单位的,采用排序为首位的部门编号,如文广新局采用文化部门的编号,农林局采用农业部门的编号。
(3)省级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