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3-2156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3-05-20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13〕52号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银监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绍兴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绍兴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绍兴分(支)行、邮储银行绍兴市分行、绍兴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绍兴分(支)行,省农信联社绍兴办事处、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天津滨海农商行绍兴支行、华侨银行绍兴分行、绍兴市邮政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为切实增强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控整体能力,市公安局、绍兴银监分局决定成立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绍兴银监分局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市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各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公安、银监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职责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牵头组织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实施,其中治安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自助机具、自助银行(包括防护舱)、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管理安全以及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内容组织评估;经侦部门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济案件防范能力进行评估;网警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计算机安全进行评估;消防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消防安全进行评估。银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组织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开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2013年4月修订)》组织对本级及下属网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
三、严格标准,公正评估。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全面、客观、高效、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做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评估程序,统一操作办法,统一评判标准。在开展安全评估时,要严格依据《评估办法》和《浙江评估标准(修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逐个、逐项对被评估机构评估打分,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防范工作,认真填写《安全评估标准细化表》,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人员要本着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开展评估工作,严禁打“人情分”,严禁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整改,落实奖惩。公安部门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银监部门应当同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被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各地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其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保卫干部予以奖励;对被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或没有完成评估任务的,由各地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安全责任人予以处罚。
各地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公安局、银监分局,10月20日前报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联系人:潘亚江;联系电话:88582476,658635或13867558015)。(附件略)
绍兴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