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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13-2156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3-05-17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13〕53号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全市公安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8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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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公安局

                                          2013年5月17日

全市公安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群(以下统称“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简称:“网站群”)建设管理,提高门户网站群在线服务、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办[2011]48号)及省厅关于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由主网站——绍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以及子网站——市局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公安局门户网站组成。绍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是市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登记(ICP备案)的唯一互联门户网站,登记域名为sxga.gov.cn。市局部门及县(市、区)公安局子站,由市局统一分配二级网站域名。

第三条 “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是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宣传政策法规、引导社会舆论、展示队伍形象的重要窗口;提供行政审批、办事服务、查询反馈的重要平台;接受人民群众意见建议、问题咨询、监督投诉的重要渠道;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创新发展、稳步推进、真诚服务、便民高效、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本级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公安局门户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简称“网上服务中心”)是“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1.组织、协调全市公安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规划;

2.牵头负责门户网站群的运行管理、监测考评;

3.实施市局门户网站的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信息审查,实施部门子网站的建设与审核。

4.组织、协调、监督市局各部门与各县(市、区)公安局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各级公安科技通信管理部门是“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基础资源(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交换平台、中间件和数据库等)的技术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本级门户网站基础资源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解决运行中因基础资源故障产生的问题,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2.及时对本级门户网站信息进行备份和存档;

3.不断完善门户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门户网站应用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4.做好公安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等级应当达到《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二级标准。

第八条市局各部门是“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主网站的协管部门,县(市、区)公安局是“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的应用主体。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相应机构和专职民警负责门户网站工作,必须建立AB岗工作制度,确定AB岗工作人员负责对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信息、互动交流的受理、审核、审批。

第九条 建立“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信息报送制度,市局各部门和县(市、区)公安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群相关信息报送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切实加强与网站群主网站、子网站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栏目设置

第十条 “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群建设以“办事服务、警民沟通、警务资讯、信息公开”四大板块为总体思路进行拓展,各子网站主页面左上角必需统一使用主网站“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的LOGO,界面设计应当与主网站匹配,体现“便捷、美观、简洁”的风格。

第十一条 网上办事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省公安厅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网站建设目标及工作实际,负责网站群主网站的改版升级。  

市局机关部门网站与专题专栏统一搭建在网站群主网站平台,相关部门应提交相应需求材料,由网上办事服务中心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根据内容需求进行开发建设(或调整)。

有利于资源整合共享的栏目及办事服务内容,由网站群主网站统一建设,并提供给县(市、区)子网站嵌套、链接使用。

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级门户网站建设(改版),在建设(改版)方案确定后,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避免功能重复、技术不统一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维护

第十二条 市局各部门、各县(市、区)公安局要主动发布、及时更新信息,确保门户网站群信息内容丰富、鲜活,并确保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

市局、市局各部门的通报类、公告类、新闻通告类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首先在市局主网站进行发布,确保市局主网站对外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与时效性。各县(市、区)局网站参照执行,也可经市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在市局主网站首先发布。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确定一名网站管理员发布网站群主网站信息,发布信息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审批,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文字、图片、视频信息发布必须依照网站内容发布平台规定格式、大小排版上传。

第十四条 在网站群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章    网上办事与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确保依法、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整合资源,依托网站群向社会公众推出网上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市局、县(市)局要独立建设“网上办事大厅”,越城分局、袍江分局、镜湖分局、滨海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可依托市局建设“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非涉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必须纳入网上办理,公开事项名称、设立依据、申请人资格条件、材料证明、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办事流程图、责任人、联系方式、表格下载等,提供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结果查询、反馈等功能。其他办事服务事项,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执法公正”的原则,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开发实现在线申报、办理、办结查询、短信告知等功能。

第十七条 纳入网上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程序修改、法律依据调整等情况,业务部门应在信息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网站管理部门进行网上更新维护,由网站主管部门负责调整,确保与网下审批保持一致。

审批程序由县级受理、市局审核、省厅审批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原则上由省厅统一开发;审批程序由县级受理、市局审核或审批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市局统一开发;县级公安局自行开发的,技术上必须与省厅及市局“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省厅、市局集中建库、面向全市的便民服务事项,由省厅、市局统一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各地子网站办事大厅要做好嵌套或跳转功能。

第十八条 网上办事审批服务功能开通后,责任部门应当发挥网上办事的优势,及时办理、告知申请人办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制订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或就某一议题需要开展网上调查时,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群进行网络问卷调查,征集意见、了解民意。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依托网站群主网站,有计划地就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网民展开在线互动交流(文字、视频)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对省厅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主网站流转交办的在线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信息要及时受理,能即时答复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当事人,不能即时答复的,在规定时间内作好信息反馈工作。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类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首先告知来信人是否受理。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网站群主网站、子网站应当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总体框架、功能模式、目录体系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建设规范实施。

按规定时效加载公开信息、处理信息公开意见,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确保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网站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科技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门户网站运维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各项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门户网站提供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使门户网站安全防护等级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科技通信管理部门要做好网站群系统、信息的备份工作,确保网站出现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时,系统和信息能及时恢复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严防泄密信息上网。保密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站群信息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责任部门做好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网站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门户网站前台巡检制度及门户网站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对主站、子站、栏目、信息内容和链接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如发现安全隐患或系统故障要及时按照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予以解决并逐级报告。发现网络连接中断、服务器停机、数据库无法访问或者黑客攻击等故障引起的访问异常现象,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协调科技通信、网警等部门予以处理并逐级报告;发现信息发布内容可能涉密的,立即告知信息发布部门更改或删除,并做好截图留存备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站群管理维护人员要做好相关系统平台用户名、密码的保密工作,密码应定期修改,以确保安全。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督促市局各部门,各县(市、区)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内容保障、互动信息处理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或不足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设定相应测评指标,通过技术监测和人工测评两种方式对网站群运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对网站群的考核列入市局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和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中,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与个人将视情予以公示表彰。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酌情在年度综合考评或运行维护测评管理中对责任部门进行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对责任部门考评进行扣分的同时,建议市局、县(市、区)纪委(监察室)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一)发布的信息不符合保密规定的;

(二)发布的信息有重大纰漏或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发布信息的;

(五)信息变更后未按时进行相应处理的;

(六)行政审批办事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及时告知网站主管部门予以调整的;

(七)未按时完成有关项目建设任务的;

(八)无充分理由拒绝将审批办事事项列入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相关办事服务功能的;

(九)未按时受理、审批群众提交的审批办事事项申请及审批后未按时告知结果的;

(十)未按时回复群众来信、咨询、投诉、意见、建议,或回复不负责造成工作被动的;

(十一)未及时发现系统安全故障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处理的;

(十二)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或措施不到位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信息丢失的;

(十三)在后台对网站群实施违规操作,或将用户名和密码转借他人使用的;

(十四)其他影响网站群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上办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绍公网传[2011]1047号)同时废止。(附件略)

编辑:(绍兴公安同步)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