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3-1960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7-02 |
主题分类: | 铁路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13〕4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0-2013-0018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铁路广场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绍兴铁路广场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铁路广场区域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绍兴铁路广场区域(以下统称铁路广场)包括绍兴火车站广场和杭甬客专绍兴北站广场。两个铁路广场具体范围为:
(一)绍兴火车站广场管理区域:
东起大城北桥至下穿铁路落坡处,西至小城北桥至梅山下穿铁路落坡处,南起万通国际商场非机动车道,北至火车站台阶脚坡下线。
(二)杭甬客专绍兴北站广场管理区域:
东起零号路以西(不含人行道),南沿河湖江以北(含生态挡墙与木栏杆),西止五号路以东(不含人行道),北至于越路以南(不含人行道);不含绍兴北站候车厅及候车厅墙基东12米、南16米、西12米、北12米以内的红线范围。
东起五号路以西(不含人行道),南至围墙线以北,西止客运集散中心送客通道以东,北至于越路以南(不含人行道)。
上述范围为铁路广场管理红线范围,红线范围以外的相应周边区域,由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实行管理,相关管理单位要主动做到管理延伸。
第三条 铁路广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绍兴铁路广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铁路广场区域综合管理、文明创建等指导、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民政、城管执法、文明办、镜湖新区、交投集团、萧甬铁路绍兴站、杭甬客专绍兴北站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越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广场区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明确管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对铁路广场公司的财务收支审核,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广场管理经费到位,维持广场管理正常运转。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铁路广场区域内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行业管理,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经营秩序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铁路广场区域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广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治安、刑事案件的预防、查处、纠纷调处,确保铁路广场区域安全畅通。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绍兴火车站广场区域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部分行人道路路面及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越城区、镜湖新区城管执法业务工作,指导镜湖新区城管执法分局在杭甬客专绍兴北站广场区域内整治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禁止张贴小广告,维护市容环境。
市规划局:根据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意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的广场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铁路广场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铁路广场区域内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处罚。
市文明办:指导铁路广场做好区域内的文明创建工作,督促文明创建工作的落实。
越城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绍兴火车站广场区域内城管执法职责内工作,整治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制止张贴小广告和违法搭建,指导绍兴火车站广场区域内卫生保洁管理工作。
镜湖新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导镜湖新区城管执法分局做好城管执法职责内工作;负责杭甬客专绍兴北站广场区域已接收的道路路面的卫生保洁和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市交投集团:负责绍兴火车站广场和杭甬客专绍兴北站广场所属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负责广场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以及所属区域日常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
萧甬铁路绍兴站:负责做好萧甬铁路绍兴站铁路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卫生、绿化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配合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杭甬客专绍兴北站:负责做好杭甬客专绍兴北站所辖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卫生、绿化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配合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第六条 铁路广场区域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完工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路面,清理现场。
第七条 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各类摊亭、摊点及公交站(牌)、停车场、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铁路广场统一规划及市容景观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铁路广场区域沿街的门头牌匾应规范统一、干净整洁。禁止在门头擅自设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和交通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或慢行等客、揽客;
(四)长途营运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铁路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遵循布局合理、环境美化、方便群众、整洁卫生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及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广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持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及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贴挂;
(四)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晾晒衣物;
(五)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
(六)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等物品;
(七)在广场停车点冲洗车辆、清理车内垃圾;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花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二)在树木上刻划、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四)擅自占用或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五)其他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铁路广场区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赌博、卖淫嫖娼、滋事斗殴、封建迷信、倒卖票据、销售违禁物品;
(三)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四)占卜、卖艺、无证设摊经营;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智障人员、弃婴以及无法证明身份且行动不便的重伤残人员和突发危重病人等,民政、城管执法、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及时救助。
第十七条 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铁路广场区域社会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大违法事件及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管委会。对于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