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3-89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8-05 |
主题分类: | 工交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13〕5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0-2013-0019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绍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嘉绍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嘉绍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嘉绍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是指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段(K43+261.5-K53+398.5),包括大桥主桥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具体由嘉绍大桥管理机构督促大桥业主单位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运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嘉绍大桥管理机构负责对大桥业主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大桥管理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及对大桥管理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等。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嘉绍大桥公司为大桥业主单位,负责大桥的养护、运营、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大桥工程在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前为试运营期。
在大桥试运营初期,对通过大桥的车辆种类进行限制,禁止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限制时间按运营情况另定,具体限制办法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大桥上通行。
第七条机动车在大桥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并应当遵守限制速度的有关标志、信息的要求。
机动车进入大桥,遇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嘉绍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的规定。《嘉绍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由嘉绍大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五)抛洒滴漏,运输的货物着地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的,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十条因遇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业主单位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要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嘉绍大桥管理机构意见后决定实施,并由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经批准通行后,应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禁止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通行;未经许可,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应当牵头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治超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应当符合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通航孔的技术要求,并应遵循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航行规则,不得在非通航航道行驶。
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三条在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焚烧或者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大桥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活动。除港口作业区、锚地和50吨以下的当地渔船作业需要外,在大桥海域段两侧300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锚泊。
禁止在主桥上架设管线和构筑其他设施。除大桥防护、养护需要外,大桥两侧隔离栅外缘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大桥两端应设置限载55吨以上车辆和危险品车辆禁止通行标志。在大桥上不得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五条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大桥业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十六条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嘉绍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到清障求助报警后,应当立即指派相关人员及组织救援设备赶赴现场处理。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突发性事件以及对危险品、超限运输车辆检查等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主线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十八条 大桥和大桥附属设施以及大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单位或个人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大桥管理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9日起施行。
修改文件下载: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