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4-1645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14-01-21 |
主题分类: | 渔业,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14〕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14-0025 | 有效性: | 废止 |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促进越城区水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意见》(绍市委发〔2013〕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市区外荡水域养殖管理的通告》(绍市府发〔2000〕156号)划定的越城区外荡水域禁养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养区范围
(一)越城区:灵芝镇、东浦镇、鉴湖镇、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所辖水域实施禁养。
(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稽山街道、迪荡街道、东湖镇所辖水域实施禁养。皋埠镇浙东古运河所有水域实施禁养。
(三)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斗门镇、马山镇,中兴大道以东、越秀路以西、群贤路以北、329国道以南所有水域实施禁养。日月湖(湖则畈、洋泾畈)实施禁养。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禁养区内现有的外荡水域河蚌网箱逐步实施清理,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2015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清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指导和服务工作。
农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水产养殖行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规定,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水产养殖行为实施环保执法。
水利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对影响水环境保护和城市防洪、行洪、泄洪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水政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规定,对影响航道和船舶通航的水产养殖行为实施交通执法。
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应治安处罚或涉嫌犯罪的水产养殖行为实施立案侦查。
(二)实行养殖证制度。越城区水域内从事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经越城区政府批准后,发给《水产养殖证》。持证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证》明确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养殖。对无证或超范围养殖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在禁养区外,各类水产养殖场要按照环保要求,严控养殖规模,采用新型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确保水域水质改善和供给有序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外荡水域河蚌网箱围栏清理工作是我市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并执行统一政策,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任务,联合执法,确保长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农户的宣传,使群众理解支持禁养区调整工作,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外荡水域河蚌网箱围栏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纳入对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确保按期完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