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4-192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1-21 |
主题分类: | 畜牧业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14〕8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14-0023 | 有效性: | 失效 |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意见》(绍市委发〔2013〕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越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建设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目标。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成区、居住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区域规定
(一)禁养区范围
越城区:灵芝镇、东浦镇、鉴湖镇、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所辖区域实施全面禁养。
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稽山街道、迪荡街道、东湖镇所辖区域,皋埠镇、陶堰镇、富盛镇建成区及其外围500米区域实施全面禁养。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斗门镇所辖区域,马山镇、孙端镇建成区及其外围500米区域实施全面禁养。
滨海新城:禁养区范围及政策,按照滨海新城管委会《关于划定江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绍滨海委〔2012〕43号)执行。
其他区域:曹娥江干流沿江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市级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区域,市级以下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包干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农业部门要做好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强化疫病防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限期完成。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生猪养殖场在2014年底前完成清养,禽类养殖场及其他畜种养殖场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清养。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要采用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禽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三)确保长效。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禁、限养区范围,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养殖业发展关,严肃审批制度,严禁“先污染、后治理”,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