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0170299D/2014-215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10-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 |
各有关单位: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职能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职能部门
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职能部门现场监管职责,加强对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对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职能部门是指市建设、建管、交通、水利、财政、国资、国土、市场监管局等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的部门,以及各开发区或有关部门按授权委托进行监管的部门。
第三条 职能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包括专家抽取现场、投标现场、开标现场、评审现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交易所需的有关设备、材料准备和运作情况的监督,以及对交易现场投诉举报的受理等。
第四条职能部门现场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应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专职工作,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人员应在开标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进入现场监管必须佩戴监管人员标志牌。现场监管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第五条 专家抽取现场监管,主要包括:
(一)抽取现场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到岗要监管到位;
(二)抽取专家或变更(补抽)专家的相关手续要监管到位;
(三)抽取专家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监管到位;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和程序要监管到位;
(五)抽取专家现场是否有泄密现象要监管到位。
第六条 投标现场监管,主要包括:
(一)相关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时到岗要监管到位;
(二)投标文件密封标记、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要监管到位;
(三)其他应当需监管落实到位的。
第七条 开标现场监管,主要包括:
(一)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一致要监管到位;
(二)开标地点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是否一致要监管到位;
(三)开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人及相关人员身份等证件(证书)、材料,以及签字、盖章的手续履行要监管到位;
(四)公开唱标等应当公开的内容要监管到位;
(五)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监管到位;
(六)开标现场秩序的监管。
第八条 评审现场准备情况监管,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员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的监管;
(二)评审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要监管到位;
(三)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是否到岗的监管;
(四)专家签到落实到位的监管;
(五)评审前其他准备工作要监管到位。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程序监管,主要包括:
(一)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与招标文件规定是否一致的监管;
(二)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要监管到位;
(三)评审组长推荐是否符合规范要监管到位;
(四)评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要监管到位。
第十条 专家评审行为监管,主要包括:
(一)公正评审情况,包括打分是否存在倾向性、畸高畸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作出是否废标决定等要监管到位;
(二)独立评审情况,包括诱导其他专家打分、非法干扰其他专家打分等要监管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专家是否有超出评分标准打分、分值统计错误等重大差错情况要监管,并掌握真实情况;
(四)评审报告是否合法合规要监管到位;
(五)其他应当监管的行为。
第十一条 评审现场秩序监督,主要包括:
(一)评审现场是否有喧哗、随意串岗、违规与外界联系等情况的监督;
(二)是否有无关人员进出评审现场的监督;
(三)评审资料、文件、表格和草稿纸保管要监督到位。
第十二条 交易现场发现以下情形,监管人员应立即处置,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一)相关人员缺岗的,应立即联系催促其到岗;
(二)交易现场准备工作不足、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或手续、违规受理不应受理的投标文件、交易操作失误、专家评审违法违规、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应当场责令改正;
(三)投标单位伪造证件、资质等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判;
(四)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或存在缺陷,可能误导专家评审或使专家无法评审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作出有关决定;
(五)其他需要处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 交易现场出现以下情形,监管人员应责令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并立即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按第十二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置后,仍无法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泄露专家信息等严重违规或违法情况的;
(三)有重大纠纷,经现场协调仍无效的;
(四)有故意破坏现场交易行为,制止无效的;
(五)由于设施设备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无法继续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专家抽取现场、投标现场、评审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应当履行签字等监管手续的,应按规定履行。
第十五条 交易现场有投诉举报的,现场监管人员按照投诉举报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有工作不到位,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公管办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交由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监管人员现场监管情况列入对职能部门的考核内容。每年实行监管执行落实情况的通报制和考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