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绍兴市市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干部,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选拔资格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主任科员或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工作满三年。
3.中层干部任职年龄达到男54周岁、女51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的任职年限,应能任满三年以上。
4.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二、选拔方式程序
1.制定方案。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前,由人事职能处室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选拔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式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中心党委研究确定后,在中心内部公布,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实施中层干部全员竞争上岗,或实施较大规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时,工作方案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2.职数审核。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实施选拔任用前,填写职数使用审核表报市编委办审批同意。
3.审核管理。涉及干部职能处室正副职的任免,党委应事先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在按程序产生建议人选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
4.决定任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决定任免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安排任免职前谈话。拟提拔任用的,任职前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中层干部任免职时间,从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任免文件中注明。
5、任免备案。中层干部任免职文件发布后,人事职能处室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必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守规定程序,加强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凡提拔任用中层干部的,都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得票集中的,经党委研究决定,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在实施选拔任用工作时,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熟悉了解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担任工作人员,并符合回避制度规定。民主推荐汇总、考察谈话、考察情况汇报等重要工作环节,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考察干部应当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防止失真失实。
2.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胜任现职的,反馈考察结果,提出改进意见,不再重新发文公布。不胜任现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免去职务。
四、各分中心党组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