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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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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病、事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职工的自律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际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4〕52号),结合中心实际,对职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续假、销假手续。

  2.请病假应填写请假条,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由主治医生注明需请假天数。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

  3.请病假在10天以内的,由处室长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批,交综合处备案;10天以上(含10天)的,由处室长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核,中心主任审批,交综合处备案。

  4.请事假在1天以内的,报处室长和分管副主任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处室长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批,交综合处备案;5天以上(含5天)的,由处室长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核,中心主任审批,交综合处备案。

  5.职工出国(境)请假,必须在申报相关部门审批前,办理报批手续,由处室长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核,中心主任审批,交综合处备案。

  6.遇到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3天内及时履行补假手续。

  7.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待遇

  1.在编职工病假待遇计算办法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2.编外职工病假待遇计算办法

  因编外职工工资计算采用年薪制,实行病假、事假累计天数与工资挂钩,按实发年薪(应扣的社保、公积金等除外,下同)的百分比扣除工资。具体为:

  (1)全年累计请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不抵扣年薪。

  (2)全年累计请病假在1个月(含)以上,2个月以内的,扣除年薪的5%。从请病假满1个月的月份起从次月实发工资中抵扣。

  (3)全年累计请病假在2个月(含)以上,3个月以内的,扣除年薪的10%。从请病假满1个月的月份起从次月实发工资中抵扣。

  (4)全年累计请病假在3个月(含)以上,按累计天数每增加一个月,加扣年薪的5%,以此类推。

  三、事假待遇

  1.在编职工事假待遇计算办法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2.编外职工事假待遇计算办法

  (1)全年累计请事假在10天以内的,不抵扣年薪。

  (2)全年累计请事假在10天(含)以上,15天以内的,扣除年薪的10%。从请事假满10天的月份起从次月实发工资中抵扣。

  (3)全年累计请事假在15天(含)以上,20天以内的,扣除年薪的20%。从请事假满15天的月份起从次月实发工资中抵扣。

  (4)全年累计请事假在20天(含)以上,每增加10天,加扣年薪的10%,以此类推。

  四、其他规定

  1.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的,工资照常发放。超过规定期限,参照上述假期管理办法执行。

  2.其他国家规定的假期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3.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带薪休假的情况和因公出差不计入请假累计天数。

  4.编外职工当年事假超过2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

  5.编外职工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解除劳动关系。

  附件:请假审批单

  附件:

请 假 审 批 单

请假类型:

  □ 事假      □ 病假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      天。

请假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处室长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任意见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