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和我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和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电脑、空调、打印机、机械设备、信息网络工程设备、消防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综合处与计财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于年末制定计划,报中心计财处编制次年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购买时,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处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统一购置。
第十一条 购入、建造(维修)固定资产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全部通过政府采购。建造固定资产属于市政府招投标范围的,纳入政府招投标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由综合处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采购。
第十二条 建造、购入、调入、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处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据此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办理入库手续。随后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交计财处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计财处管账,综合处管物。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总账和明细账、台账、处室登记卡”三级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计财处是固定资产核算部门,负责编制全年
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拨款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综合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并制作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综合处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各处室负责人应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属部门集体使用的,由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属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不得私用,确需借用的,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计财处(总账和明细账)、综合处(台账)、处室和管理部(登记卡)将于每年十二月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中心领导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处置申请,报综合处;综合处根据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功能状况提出初步意见;计财处根据综合处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等资料,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测评),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中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报废、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损失;因自然灾害而报废、损坏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报废,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单》或《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报中心综合处,综合处会同计财处提出意见,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据单入账,并由综合处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调账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不得擅自进行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借、出租、抵押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凡涉及上述情况,必须经中心综合处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也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并对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扣发目标考核奖。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领用表
附件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领用表
领用申请人 | 处室(部门)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配置 | 数量 | 资产价值 | ||||
1 | |||||||||
2 | |||||||||
3 | |||||||||
领用 原因 | 年 月 日 | ||||||||
处室负责人审批 | |||||||||
综合处审批 | 计财处 审批 | ||||||||
分管副主任审批 |
注: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2. 固定资产属部门集体使用的,由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属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不得私用、随意调用或私自处理,确有需要的,需办理书面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