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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21 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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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和我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和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电脑、空调、打印机、机械设备、信息网络工程设备、消防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综合处与计财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于年末制定计划,报中心计财处编制次年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购买时,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处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统一购置。

  第十一条  购入、建造(维修)固定资产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全部通过政府采购。建造固定资产属于市政府招投标范围的,纳入政府招投标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由综合处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采购。

  第十二条  建造、购入、调入、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处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据此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办理入库手续。随后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交计财处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计财处管账,综合处管物。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总账和明细账、台账、处室登记卡”三级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计财处是固定资产核算部门,负责编制全年

  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拨款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综合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并制作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综合处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各处室负责人应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属部门集体使用的,由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属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不得私用,确需借用的,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计财处(总账和明细账)、综合处(台账)、处室和管理部(登记卡)将于每年十二月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中心领导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处置申请,报综合处;综合处根据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功能状况提出初步意见;计财处根据综合处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等资料,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测评),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中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报废、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损失;因自然灾害而报废、损坏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报废,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单》或《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报中心综合处,综合处会同计财处提出意见,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据单入账,并由综合处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调账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不得擅自进行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借、出租、抵押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凡涉及上述情况,必须经中心综合处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也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并对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扣发目标考核奖。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领用表

  附件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领用表

领用申请人

 

处室(部门)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配置

数量

资产价值

1

         

2

         

3

         

领用

原因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审批

 

综合处审批

 

计财处

审批

 

分管副主任审批

 

  注: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2. 固定资产属部门集体使用的,由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属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不得私用、随意调用或私自处理,确有需要的,需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