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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21 14:2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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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填写相关表格

携带所须资料

到“中心”窗口办理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1.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

  (1)因单位设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基本情况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因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资料:批准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的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3)因单位注销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资料:批准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文件,单位为职工补缴此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及相应资料。

  2.单位需调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应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和限额内,并报中心审批。

  单位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降低缴存比例的还须提供单位申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报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资料: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单位录用、调入(或调出)职工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缴存或变更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缴存人数在三人及以上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作为单位开户;缴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暂由当地人事劳动代理机构代缴,缴交额度控制在我市当年的缴交额度范围内。

  (四)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对账和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缴存职工可凭公积金卡或本人身份证,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或中心服务窗口等途径查询对账。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流程

 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单位审核,同意的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章

  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中心窗口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二)因购、建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须提供资料

  1.购买商品房,根据付款情况的不同所须提供资料:

  (1)全额付清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全额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仅首付部分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和房管部门提供的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具结书(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住房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屋贷款合同》(原件)、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还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职工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审核。

  2.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契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城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农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拆翻建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评估重置价。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证明、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金额不大于工程评估价。

  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同一套房一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须提供资料

  1.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2.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借款合同(原件)、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原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以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职工,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

  (四)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资料

  1.离、退休:相关的离休、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相关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相关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在社区或村委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出国、出境定居: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工作调令(原件和复印件)或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两项材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提取人出具的承诺书、《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民政部门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8.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的单据(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9.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非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10.租赁自住住房: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11.在职期间被判刑: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五)关于提取业务的其他规定

  1.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年内两次及以上逾期不予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还贷额。

  2.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3.在本市办理了按月转账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柜面提取。

  4.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以租赁住房发票为依据,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5.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签承诺书。

  6.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必须优先偿还,还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住房的贷款后才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其他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不得同时提取公积金偿还,由提取人自定一套,还清后才可偿还另一套。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