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防范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金含由本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款、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及其管理运作过程中按规定计提或产生的风险准备金、增值收益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抓好资金管理工作;降低运作风险,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自觉接受各级相关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职责。中心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纪检分管领导、分管计财副主任、综合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组成,每月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对中心资金管理运作集体研究决策。根据会议决策,由计财处经办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预算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中心应于当年度结束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资金预算,中心编制的年度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资金运作管理严格按市管委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市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编制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资金的决算管理。计财处应于当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报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管委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章 专户管理
第七条 资金专户的分类。不同性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分户管理,确保不同性质资金按各自的要求分别运作,独立核算。按性质和来源不同,住房公积金资金应分设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委托贷款专户、支取专户及增值收益专户;其他住房资金应分设公房出售款专户、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
归集专户,限于在归集银行开设,专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划拨放贷资金、购买国债、转存单位定期存款等,一家归集行只能开设一个专户。
公积金卡支取专户,专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卡支取结算。仅限于在公积金卡发卡行开设一个专户。
委托贷款专户,专用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业务,临时存放放贷资金和回收贷款本息,一家承办行只能开设一个专户。
增值收益存款专户,专用于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增值收益结算和存储。仅限于在归集行开设,专户总数不超过2个。
第八条 资金专户的开设。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资金账户的设置原则和管理规定。所有专户均应在市管委会核定的承办银行范围内开设。开立专户时应先报请市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第四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九条 资金运作审批流程。(一)管理部结合实际每月初提出当月支取、贷款资金需求计划,经业务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二)综合处、计财处每月初根据《资金存储考核办法》牵头对各家承办银行开展业务考核,考核结果提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三)计财处根据管理部提出的支取、贷款资金需求和对各承办银行考核结果,结合当月资金总体情况,提出当月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大额资金存储、运作初步方案,提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四)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对业务资金需求、承办银行考核结果和大额资金存储、运作方案进行讨论决定。(五)根据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业务资金需求计划由纪检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大额资金存储、运作计划由计财分管领导、纪检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条 大额资金管理权限。单笔大额资金运作管理,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处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资金调剂管理。鉴于市中心与各分中心资金使用的不平衡,为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住房贷款的发放,发生资金紧缺单位可向市中心书面申请,由市中心根据各地资金实际情况进行调剂。资金调剂方案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全市主任会议审定。
资金调剂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按借款期限不能确保按时归还时,应提前向市中心报告情况,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中心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存贷资金审批单
2.资金存储计划表
3.其他住房资金存储计划表
4.增值收益存款存储计划表
5.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资金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