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管理,进一步推进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本办法。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根据市管委会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核定,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农业银行绍兴市分行、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建设银行绍兴市分行、交通银行绍兴市分行、招商银行绍兴市分行、中信银行绍兴市分行、浦发银行绍兴市分行、绍兴银行、华夏银行绍兴市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含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市本级与各分中心分别按所属区域与相应的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利,规范专户管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置。市本级和各分中心必须在上述承办银行范围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归集专户,限于在归集银行开设,专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划拨放贷资金、购买国债、转存单位定期存款等,一家归集行只能开设一个专户。
公积金卡支取专户,专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卡支取结算。仅限于在公积金卡发卡行开设一个专户。
委托贷款专户,专用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业务,临时存放放贷资金和回收贷款本息,一家承办行只能开设一个专户。
增值收益存款专户,专用于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增值收益结算和存储。仅限于在归集行开设,专户总数不超过2个。
三、加强定期存款管理。要制定资金管理细则,规范、科学盘活资金,合理确定存款期限。并在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开户许可的业务承办银行内存储。
四、做好开户审批工作。各分中心在现有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基础上需增加承办银行和资金专户的,在管委会办公室核定承办银行范围内的,由市中心按规定审批。因业务发展,需新增核定银行的,由市中心报市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五、住房公积金存款除上交财政指定专户、公积金业务支出、公积金多托退回外一律不得划到非公积金账户。只能在市中心、各分中心之间专户内封闭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