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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银行业务内部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1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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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及时掌握资金账户动态,确保资金支付安全,提高资金结算效率,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中心在建设银行绍兴龙山支行、工商银行绍兴城东支行两大归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银行)

  三、中心网上银行业务(简称网银业务)指会计人员不通过传统银行柜面模式,而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包括支付、转账)、查询,对账等的一项业务。其中:资金结算业务仅指单笔资金的支付转账,住房公积金批量资金结算业务须通过中心与银行的专线联网进行操作,不列入网银运作业务范围。

  四、中心网银业务的收付款账户为对公账户,暂不开展对私账户资金支付转账。

  五、安全设置

  (一)计算机运行设备安全

  1.网银业务必须配备专用电脑操作,并在专用电脑下载并安装由银行提供的网银系统。

  2.网银业务操作人员应通过官方网银登录并收藏地址,不得通过网站链接登录。

  3.按银行发布信息,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

  4.网银操作专用电脑必须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

  (二)网银盾管理安全

  1.网银业务操作人员根据各自操作权限不同,持有相应网银权限的网银盾。

  2.网银业务操作人员须妥善保管网银盾和密码,并做到定期更换密码,网银盾的密码应区别于网银登录密码;

  3.网银交易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将网银盾从操作电脑上拨出,并妥善保管;

  4.网银盾遗失时,须第一时间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向银行申请办理遗失注销及重新申领手续。

  (三)、操作权限安全控制

  1.网银业务操作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和权限管理要求设置查询、录入、复核、主管审批等岗位。查询权限可多人拥有,录入、复核、主管审批涉及资金结算的业务操作不可重复拥有相关权限。

  2.根据中心内部会计岗位设置,财务部门出纳人员担任网银结算业务的录入角色,审核人员担任复核角色,会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担任授权角色。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制单人员、复核人员都可具有网银查询权限。

  3.网银结算业务实行授权机制,单笔交易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须经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授权确认。

  4.网银操作人员的新增、变更及其权限管理实行审批制度,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银行申请办理网银盾的领用及注销。网银业务操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先撤销后增加的顺序及时调整手续,原操作人员持有的网银盾应当交回并重新设置权限或注销。

  五、网银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一)、中心网银结算业务实行“制单——复核——授权”制,其中大额资金结算须经授权。

  (二)网银结算业务制单人员使用本人网银盾,输入密码,登录网银系统,根据经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资金调度业务审批单,录入收款户名、收款账号、收款银行、付款账号、金额、摘要等要素后,提交复核岗后拨出网银盾并退出网银系统。

  (三)网银结算业务复核人员使用本人网银盾,输入密码,登录网银系统,根据经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资金调度业务审批单,对已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单笔转账业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复核无误后,完成支付转账,对单笔转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复核人员应将业务信息提交授权人接受二次复核,复核工作结束后拨出网银盾并退出网银系统。

  (四)单笔网银结算业务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业务信息,网银结算业务授权人员使用本人网银盾,输入密码,登录网银系统,根据经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资金调度业务审批单,对已录入相关信息再次复核,复核无误的完成支付转账并拨出网银盾退出网银系统,如复核未通过则该支付指令作废。

  六、其他

  (一)使用网银系统办理资金结算后,相关收付款回单仍须以银行交换后加盖相关业务章的纸质结算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网银系统查询、打印或下载的电子回单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二)网银操作人员在办理网银结算时应严格遵照本规定,认真履行业务审核职责,财务负责人应对网银业务及时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异常交易重大事项报告制。

  (三)网银业务产生相关手续费按银行有关规定由中心支付。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