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4-2173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4-04-25 00:00:0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4〕62号 |
各区、县(市)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国土局、林业局、旅游局,市旅游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直医疗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4〕61号)精神,现就做好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免费游园、免费挂号、免费公交”(以下简称“三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三免”政策的含义
“三免”政策的具体含义是指: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可以免费游览全省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所,不限次数免交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公办、民办)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不限次数免费乘坐全省所有市内往来公共交通工具(含地铁、公交等)。
二、切实做好“三免”待遇的实施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单位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尽快设计制定出程序严谨、操作便捷的减免流程和实施细则,以方便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本人凭《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直接享受“三免”待遇。
1.各级献血管理机构要及时为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颁发《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浙江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监制和正在分批核发《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全市各级献血管理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将《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发放给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
2.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公办、民办)应在医院门诊挂号处等位置设置醒目标志标示,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就诊挂号时,出示《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后,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全市所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所应在公园售票处、检票处等位置设置醒目标志标示,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出示《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后,直接进入公园免费游览。
4.全市所有承担公共交通的单位对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在乘坐市内公交时,凭《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免费乘坐。
三、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三免”政策,在全社会营造献血光荣和对长期固定献血者关爱的氛围。实施“三免”政策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让每位员工知晓“三免”政策及具体措施的操作流程,并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对“三免”政策及措施落实的督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把《实施办法》的宣贯和关爱措施的落实列入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涉及的具体业务单位,要明确提出具体落实要求,建立督查机制,对没有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切实保障“三免”政策在全市贯彻落实。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4〕61号)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绍兴市林业局 绍兴市旅游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